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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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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處「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協助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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