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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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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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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高教司【2科】
協辦機關: 考試院、法務部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三)應以政策(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等。
問題與背景
委員嘗試將過去這幾年在原民專庭,或者是原民遇到司法上面所遭遇的狀況,整理出可以努力的方向。
短期:
第一項:原民專庭的相關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的部分,讓我們的法官、檢察官這邊能夠認識原住民族。
第二項:專庭的法官的選任,是否可能在未來比照像是說家事專庭這些,用證照的方式,就是去解決我們所謂專庭不專業的這個問題。
第三項:各大學應該設置這個原住民族相關課程,文化、慣習這些設計一些課程去了解,在大學裡面去法學教育裡面,透過文化衝突的基本的判準,藉由這個一個案件衝突之後,去產生出判斷的基準,藉由這種判準,逐步確認、強化原住民族的權利,希望在未來在大學的部分能夠設計這些相關的課程。
中期:希望深化未來原住民專庭的可能性,進一步調整目前原民專庭的組織,針對原住民專庭的這個設置的可能性,專院、專院的部分,二審以上跟未來原住民司法自治的這種可能性。針對原住民專庭審理的事件的範圍,未來他雖然不具原住民身分,但如果涉及的是文化衝突案件,應該納入原民專庭進行審理;用各族群去成立這個諮詢委員會,當法院遇到這個,沒有辦法判斷的時候,由這個諮詢委員會來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現在原民專庭的這個狀況,在這邊刑事、民事跟行政,這是目前我們原民專庭的判斷標準。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的時候,或運用參審、陪審這種方式,那如果不是的話,就是比照現在的專庭制度。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本部將透過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大學促成學生跨領域學習;另將透過相關會議宣導,建議各校法律相關學院系所參考司改會決議,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了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
二、本部尊重大學課程教學之自主及多元性,目前國立東華大學及輔仁大學等校之法律相關系科,已分別開設「原住民族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法律」或「原住民與人權」議題相關課程;另本部刻正函請各校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以期增加相關議題開課機會。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27本部業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請各校依發展特色及人才培育需求,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
已完成
107-05-24、25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1-10、11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5-08本部業以臺教高(二)字第1080063255號函請各校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以期增加相關議題開課機會。
已完成
108-06-13、14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9-6本部預計於108學年度第2學期召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及大專校院教務主管聯席會議,未來將持續向各校宣導,鼓勵學校開設法律實作與實務議題、原住民族議題等相關課程,並推動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及促進學生學習成效。
進行中
決議序號: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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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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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註:以教育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三)應以政策(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等。
問題與背景
委員嘗試將過去這幾年在原民專庭,或者是原民遇到司法上面所遭遇的狀況,整理出可以努力的方向。
短期:
第一項:原民專庭的相關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的部分,讓我們的法官、檢察官這邊能夠認識原住民族。
第二項:專庭的法官的選任,是否可能在未來比照像是說家事專庭這些,用證照的方式,就是去解決我們所謂專庭不專業的這個問題。
第三項:各大學應該設置這個原住民族相關課程,文化、慣習這些設計一些課程去了解,在大學裡面去法學教育裡面,透過文化衝突的基本的判準,藉由這個一個案件衝突之後,去產生出判斷的基準,藉由這種判準,逐步確認、強化原住民族的權利,希望在未來在大學的部分能夠設計這些相關的課程。
中期:希望深化未來原住民專庭的可能性,進一步調整目前原民專庭的組織,針對原住民專庭的這個設置的可能性,專院、專院的部分,二審以上跟未來原住民司法自治的這種可能性。針對原住民專庭審理的事件的範圍,未來他雖然不具原住民身分,但如果涉及的是文化衝突案件,應該納入原民專庭進行審理;用各族群去成立這個諮詢委員會,當法院遇到這個,沒有辦法判斷的時候,由這個諮詢委員會來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現在原民專庭的這個狀況,在這邊刑事、民事跟行政,這是目前我們原民專庭的判斷標準。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的時候,或運用參審、陪審這種方式,那如果不是的話,就是比照現在的專庭制度。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本部將透過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大學促成學生跨領域學習;另將透過相關會議宣導,建議各校法律相關學院系所參考司改會決議,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了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
二、本部尊重大學課程教學之自主及多元性,目前國立東華大學及輔仁大學等校之法律相關系科,已分別開設「原住民族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法律」或「原住民與人權」議題相關課程;另本部刻正函請各校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以期增加相關議題開課機會。
預估期程
中期:一至二年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27本部業以臺教高(二)字第1070061530號函請各校依發展特色及人才培育需求,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
已完成
107-05-24、25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108-01-10、11為利政策推動,本部業於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向各校宣導,鼓勵各大學校院開設相關課程。
已完成
決議序號: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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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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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註:以教育部名義邀請相關院、部會與會
政府相關院部應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提高司法專業人員對文化衝突之敏感度及原住民族相關專業法律知識,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精神: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三)應以政策(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等。
問題與背景
委員嘗試將過去這幾年在原民專庭,或者是原民遇到司法上面所遭遇的狀況,整理出可以努力的方向。
短期:
第一項:原民專庭的相關的司法人員,教育訓練的部分,讓我們的法官、檢察官這邊能夠認識原住民族。
第二項:專庭的法官的選任,是否可能在未來比照像是說家事專庭這些,用證照的方式,就是去解決我們所謂專庭不專業的這個問題。
第三項:各大學應該設置這個原住民族相關課程,文化、慣習這些設計一些課程去了解,在大學裡面去法學教育裡面,透過文化衝突的基本的判準,藉由這個一個案件衝突之後,去產生出判斷的基準,藉由這種判準,逐步確認、強化原住民族的權利,希望在未來在大學的部分能夠設計這些相關的課程。
中期:希望深化未來原住民專庭的可能性,進一步調整目前原民專庭的組織,針對原住民專庭的這個設置的可能性,專院、專院的部分,二審以上跟未來原住民司法自治的這種可能性。針對原住民專庭審理的事件的範圍,未來他雖然不具原住民身分,但如果涉及的是文化衝突案件,應該納入原民專庭進行審理;用各族群去成立這個諮詢委員會,當法院遇到這個,沒有辦法判斷的時候,由這個諮詢委員會來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現在原民專庭的這個狀況,在這邊刑事、民事跟行政,這是目前我們原民專庭的判斷標準。屬於文化衝突案件的時候,或運用參審、陪審這種方式,那如果不是的話,就是比照現在的專庭制度。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對策:
一、本部將透過高教深耕計畫引導大學促成學生跨領域學習;另將透過相關會議宣導,建議各校法律相關學院系所參考司改會決議,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了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
二、本部尊重大學課程教學之自主及多元性,目前國立東華大學及輔仁大學等校之法律相關系科,已分別開設「原住民族法」、「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法律」或「原住民與人權」議題相關課程;另本部刻正函請各校評估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以期增加相關議題開課機會。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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