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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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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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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調查局】
協辦機關: 註:彙整結論於行政院召集會議時確認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問題與背景
一、本局辦理人員陞遷時,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秉持「資績並重」原則,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依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法定程序報請局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二、前揭評分係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訂定之本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而評定分數,包含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並參考本局政風室、督察處之紀律查處紀錄等資料作拔擢陞遷之綜合參考,均未以當事人處理案件之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依據。
三、本局為司法調查機關,嚴格要求調查人員之品操及執行司法調查工作之程序正義,近年更加強重視辦案過程中之人權保障,在辦理人員陞遷時,均依上開規定作為本局擇優陞遷之依據,未來亦將賡續辦理。
評估與對策
一、 本局認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
二、 對策及影響:本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及參考紀律查處紀錄等資料之陞遷作業流程,業已落實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並發揮本局同仁執法時更為重視偵查程序之影響。
預估期程
長期
一、本局辦理人員陞遷時,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以及資績並重等原則辦理,並參考本局政風室、督察處之紀律查處紀錄等資料作拔擢陞遷之綜合參考,嚴格檢視候選人員之品操及執行司法調查工作之程序正義,絕未以當事人處理案件之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依據。
二、本局人事陞遷作業並未設定特定辦理期程,遇有陞遷案(包括司改總結會議之前及之後)皆依上開原則辦理,辦理迄今均將落實人權保障等情形作為本局擇優陞遷之依據,未來亦賡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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