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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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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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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刑事訴訟法中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關乎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憲法上權益,亦與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息息相關,但該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一直未能有效落實。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屬於偵查中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的情事,仍未曾稍減,顯有相關執法人員將偵查中案件細節違法對外揭露的問題。而這些案件細節,在經過媒體或網路的大幅報導、甚至加油添醋,往往產生誤導案件偵查方向、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二度傷害犯罪被害人等的嚴重後果。長期而言,也對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及正確行使造成嚴重打擊,尤其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上部分引用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及張文貞委員聯合提案內容】
評估與對策
一、現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下稱檢警調廉新聞處理要點)第2點已明定發言人制度,並就記者採訪地點設有規定:
(一)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均應指定 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二)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
二、上述規定是否已足,或需進一步修正檢警調廉新聞處理要點,將責由最高檢察署研議。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本部調查局:
一.本局已於105年10月18日本局新聞處理檢討小組105年10月份會議中,公共事務室提案討論修正本局「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部分條文案,以因應時空環境變遷,符合實務運作,嗣於106年1月18日、4月19日計3次辦理本局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會議,由本局業管副局長、各業務主管參與討論,逐條審查,修正本局各內外勤發言人及案件偵辦新聞發布規定,並簽奉局長核定於106年6月27日通函本局所屬各單位辦理。
二.106年10月30日本局新聞處理檢討小組106年10月份會議中,公共事務室提案討論要求本局所屬各單位落實本局發言人制度,並督促同仁貫徹採訪門禁管理措施,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入辦公區域,並於106年11月15日通函本局所屬各單位遵示辦理。
三.107年11月21日調查局廉政處再次發函全局各內外勤單位,發布新聞應恪遵「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嚴禁擅自對外發言。
四.本局配合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發布「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本要點自108年6月15日生效並請所屬各單位遵行,其明確規定本局發言人制度,局本部新聞發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副發言人由公共事務室主任兼任,各外勤單位由局長指定業務副主管兼新聞發言人或依個案指定人員兼任,統一新聞發布與發言事權;對媒體提出之採訪需求,統一由公共事務室受理,並簽請局長指定人員受訪;接待媒體記者採訪,應辨識其身分與服務單位,嚴格管制媒體採訪地點限於會客室、記者接待室或指定處所。
五.本局為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之教育訓練,本局公共事務室預定於108年7月25日、26日舉辦「公共事務工作」講習,邀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邱智宏擔任講座講授「偵查不公開規定與新聞發布」,並召集本局各處站副主管、秘書共80人參加。
六.本局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於108年7月19日訂定「法務部調查局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調查局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並陳報法務部核備。
本部廉政署:
一.廉政署於107年4月16日修訂「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內容置有發言人制度及設置新聞採訪中心,並有相關機制管制媒體進出辦公區域,於108年1月7日盤點新聞採訪中心記者門禁卡核發情形,落實門禁管制。
二.本署復於108年9月24日修訂「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及最高檢察署廢止適用「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本署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以落實新聞處理作業,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為符合本署新聞發言人制度實務運作,同要點第2點增列主任秘書得經署長指定兼任發言人。
三.另依本署訂定之「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亦有明確規範發言人制度及設置新聞採訪中心,並嚴格管制媒體進出辦公區域,說明如下:
(一)本署召開記者會及接待媒體記者採訪,應先辨識其身分與服務單位,明定採訪區域以公共區域為限。並將本署辦理刑事案件區域劃為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場所,避免資訊不當外洩。
(二)另規範本署發言人、案件承辦之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及經署長指定之個案發言人與媒體互動應秉持公開、公平、公正態度,不得私下透露或提供獨家消息與特定媒體,並應提醒媒體不得為揣測性報導。
進度回報
107-02-08
發函所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徵詢修法意見。
107-06-20
發函最高檢察署,請其召集各級檢察機關與各司法警察機關研議修正檢警調廉新聞處理要點。
107-09-12
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0-19
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1-02
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1-15
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1-22
出席行政院召開研商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會議。
107-11-30
司法院、行政院二院協商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擬完成。
107-12-26
司法院函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至行政院會銜。
108-01-15
最高檢察署召開「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修正作業會議。
108-04-03
本部於108年3月4日、3月21日、3月26日及4月3日舉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講習會。
108-04-25
臺灣高等檢察署舉行研商有關「檢察機關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是否採取一致性或因地制宜之作法會議。
108-06-15
108年5月7日出席行政院召開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研商會議。新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6月15日施行。
108-06-26
配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本部於108年6月26日訂頒修正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部分規定,以督促所屬加強落實偵查不公開。
108-09-20
108年9月18至20日本部舉辦「108年度檢察機關發言人研習會」。
108-09-24
本部調查局於108年9月24日召開第一次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並由副局長主持,審議檢討本局108年6月15日至8月31日期間各外勤單位偵辦中案件新聞發布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
109-01-06
本部調查局於109年1月6日召開第二次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並於109年2月24日將檢討報告公佈於本部調查局官網。
109-05-07
本部調查局於109年5月7日召開第三次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
109-09-01
本局已於109年7月28日召開第四次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並於109年9月1日將檢討報告公佈於本局官網。
109-09-01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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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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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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