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序號:16-2
timer_off繼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_off繼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各司法警察機關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
問題與背景
偵查不公開雖有偵查密行之考量,但現行法規是否足以使被告得有效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關於偵查中使被告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之對策,檢警調等偵辦單位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或妨害偵查密行原則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被告或嫌疑人(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參考黃致豪委員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犯罪嫌疑與罪名之告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已有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健行權利告知程序,應告知被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偵查進度之告知:
(一)當案件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機關於案件偵結時,均會寄發不起訴處分書予告訴人與被告;又檢察官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
(二) 若欲將偵查進度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被告或嫌疑人,此已涉及如何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如何調和之問題,而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修正,惟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故若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則涉及跨院、跨機關權責,尚須審慎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05
本部業於107年1月5日發函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檢察官於所偵辦之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終結公告時,宜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其能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
107-02-08
本部業於107年2月8日發函各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徵詢宜否修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俾利對於被告、被害人及相關訴訟參與者適度揭露偵查資訊,如有必要,本部亦將召集相關機關研商如何落實決議。
108-06
本部於108年6月間,將刑事訴訟法第261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關於行政簽結法制化之建議修正條文函請司法院研議,內容包括對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通知。本部並於108年11月29日出席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研討其修法方向及內容。
108-10-21
本部於108年10月21日邀集檢察機關及本部法醫研究所,召開研商「檢察機關受理人民請求提供解剖鑑定報告書所生疑義」會議,初步結論為(一)相驗案件之解剖鑑定報告書如其內容涉及刑事偵查,即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至於有無同法第245條第3項所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確有必要者,則由承辦檢察官依具體個案審酌判斷是否提供之。但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將解剖鑑定報告提示(或告以要旨)予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或死者家屬。(二)相驗案件之解剖鑑定報告書如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即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於民眾提出申請時,由檢察機關依職權審認是否有該法第18條第1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存在,而決定是否提供。另基於死者家屬有知悉死因之迫切性,在偵查中,檢察官宜以當庭提示、告以要旨記明筆錄方式告知死者家屬。
109-01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建置委外服務採購案已完成發包,預計於109年10月可完成建置。
109-02-10
本部已訂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相關規範,俾資遵循。並於109年2月10日生效。
110-01-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會議,針對系統上線時程規劃、協助被害人聲請之機制、被害人聲請資料之保護進行討論,並於11月30日邀集參與試辦之臺北地院地檢、新北地院地檢、屏東地檢及相關單位研議試辦之具體細節。
110-07-14
於110年6月1日起,陸續加入試辦機關桃園地檢、雲林地檢、高雄地檢、橋頭地檢、嘉義地檢、台東地檢、澎湖地檢、金門地檢、連江地檢及地院,並自110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檢署均已辦理。
110-08-18
110年6月28日修正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第 1、4、5、9 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並自同日生效,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所遵循相關規範。
111-06-10
目前仍持續增修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功能,以利使用。
111-12-6
於完成行政簽結法制化以前,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辦理「他」案於簽結後,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告發人、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
決議序號:16-2
timer_off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_off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各司法警察機關
關於偵查中使案件當事人(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律師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建議改革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