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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1. 建立人權、效能、透明的大法官解釋程序

決議序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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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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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計召開11次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二、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三、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四、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107年4月1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107年5月7日、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
七、107年6月15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尚有9條保留。
八、107年12月4日、11日、13日及14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九、107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
十一、因應憲法訴訟法定於111年1月4日施行,為研訂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邀集現任大法官及憲法或公法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及其他子法草案之意見諮詢及討論,據以辦理草案研修事宜。截至109年8月10日止,共計召開28次會議,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後,通過包含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11部法規命令草案。 相關法規命令草案俟提請全體大法官會議討論及議決,並告確定後,將配合憲法訴訟法之施行,適時發布。
十二、109年12月14日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通過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
十三、110年1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通過憲法訴訟法授權訂定之其他法規命令。
十四、110年4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通過「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草案」、「憲法法庭閱卷規則草案」、「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草案」及「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草案」再修正案。
十五、110年4月30日預告訂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及預告修正「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
十六、110年5月31日預告訂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憲法訴訟卷宗保存歸檔及保存辦法」。
十七、110年6月30日訂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修正「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名稱為「憲法法庭服制規則」及全文。
十八、110年7月30日訂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十九、110年12月30日訂定「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名稱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全文,均自111年1月4日生效。
二十、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5-07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5-2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6-15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4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1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3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4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8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108-01-04
總統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
108-01-2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次會議。
108-03-1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次會議。
108-04-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3次會議。
108-05-1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4次會議。
108-06-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5次會議。
108-7-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6次會議。
108-7-15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7次會議。
108-7-29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8次會議。
108-9-2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9次會議。
108-10-7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0次會議。
108-10-2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1次會議。
108-11-1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2次會議。
108-12-16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3次會議。
108-12-30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4次會議。
109-1-14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5次會議。
109-2-10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6次會議。
109-2-24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7次會議。
109-3-9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8次會議。
109-3-2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9次會議。
109-4-6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0次會議。
109-4-20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1次會議。
109-5-4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2次會議。
109-5-1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3次會議。
109-6-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4次會議。
109-6-15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5次會議。
109-6-29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6次會議。
109-7-1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7次會議。
109-8-10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8次會議。
109-12-14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草案經全體大法官議決通過。
110-1-4
憲法訴訟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草案均經全體大法官行政會議議決通過。
110-4-21
司法院大法官行政會議通過「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草案」、「憲法法庭閱卷規則草案」、「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草案」及「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草案」再修正案。
110-4-30
預告訂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及預告修正「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
110-5-31
預告訂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憲法訴訟卷宗保存歸檔及保存辦法」。
110-6-30
訂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修正「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服制規則」名稱為「憲法法庭服制規則」及全文。
110-7-30
訂定「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憲法法庭閱卷規則」、「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110-12-30
110年12月30日訂定「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名稱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全文,均自111年1月4日生效。
111-01-04
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
決議序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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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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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計召開11次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二、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三、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四、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107年4月1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107年5月7日、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
七、107年6月15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尚有9條保留。
八、107年12月4日、11日、13日及14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九、107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
十一、因應憲法訴訟法定於111年1月4日施行,為研訂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邀集現任大法官及憲法或公法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及其他子法草案之意見諮詢及討論,據以辦理草案研修事宜。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召開17次研修會議,預計於109年上半年完成所有授權子法之研訂,並於109年下半年提請全體大法官會議討論及議決。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5-07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5-23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6-15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4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1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3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4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8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108-01-04總統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

108-01-28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次會議。

108-03-11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次會議。

108-04-8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3次會議。

108-05-13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4次會議。

108-06-3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5次會議。

108-7-1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6次會議。

108-7-15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7次會議。

108-7-29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8次會議。

108-9-23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9次會議。

108-10-7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0次會議。

108-10-21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1次會議。

108-11-18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2次會議。

108-12-16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3次會議。

108-12-30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4次會議。

109-1-14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5次會議。

109-2-10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6次會議。

109-2-24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7次會議。

決議序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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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計召開11次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二、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三、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四、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107年4月1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107年5月7日、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
七、107年6月15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尚有9條保留。
八、107年12月4日、11日、13日及14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九、107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
十一、因應憲法訴訟法定於111年1月4日施行,為研訂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邀集現任大法官及憲法或公法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及其他子法草案之意見諮詢及討論,據以辦理草案研修事宜。截至108年7月15日止,已召開7次研修會議,預計於108年底完成所有授權子法之研訂,並於109年上半年提請全體大法官會議討論及議決。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
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5-07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5-2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6-15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4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1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3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4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8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108-01-04
總統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
108-01-2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1次會議。
108-03-1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2次會議。
108-04-08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3次會議。
108-05-1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4次會議。
108-06-03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5次會議。
108-07-01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6次會議。
108-07-15
召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暨相關子法研修會第7次會議。
決議序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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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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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計召開11次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二、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三、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四、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107年4月1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107年5月7日、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
七、107年6月15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尚有9條保留。
八、107年12月4日、11日、13日及14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九、107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
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5-07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5-2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6-15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04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1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3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4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107-12-18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108-01-04
總統公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
決議序號: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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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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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自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3月19日止,共計召開11次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二、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三、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四、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五、立法院於107年4月18日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107年5月7日、23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黨團協商。
七、107年6月15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尚有9條保留。
八、107年12月4日、11日、13日及14日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會議。
九、107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
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_)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
函送立法院審議。
107-05-07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5-23
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7-06-15
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決議序號:17-0
timer_off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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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憲法法庭書記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同意建立裁判之憲法審查制度。關於裁判憲法審查的配套措施: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選案標準,應以法律依司法院提供之資料,訂定聲請要件、大法官審理案件(裁判憲法審查及一般憲法解釋案件)之表決門檻,應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超過二分之一、必要時,得自為判決、不受理裁判得不附理由、應建立強制專業代理制度、制度建立後,不溯及既往。
問題與背景
我國大法官目前違憲審查標的,並不包括法院對於具體個案所作之裁判。依現行「大法官只進行抽象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制度,大法官只能抽象闡述法律內涵,而未能直接應用於個案。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之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法院個案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用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況,亦納為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
評估與對策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到更完足之保障,司法院積極研議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並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執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審查)制度」專題研究計畫,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架構、範圍、運作與相關配套、輔助組織,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調整等提出研究報告,以作為修法的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修會並自106年11月6日起,每週召開研修會議,會議中針對裁判憲法審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整體架構,詳加研修。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1.於107年1月26日完成草案供各界討論。
2.於107年2月26日、27日召開2場學者專家公聽會。
3.於107年3月19日加開研修會1次。
4.於107年3月26日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並於同年月2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即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323443
進度回報
107-03-29
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