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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2. 司法政策權歸屬

決議序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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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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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108.02.19移法制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在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前,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有關提出法律案之會銜程序,以能達成院部事先充分溝通之目標。
問題與背景
我國的五權憲法架構下,與其他西方法治國權力分立的國家不太一樣,法院系統之上另設司法院,作為國家五權分立中司法權的最高機關。司法院的司法行政權最主要確立於民國68年審檢分隸後,並經由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取得法律案提案權。再經由國民黨中常會的決議,確立包括審、檢的司法行政監督、法律主管機關(提案權)等15項審檢分隸原則 ,行政院與司法院即根據上述原則,就「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範圍」會商,分配各項與司法運作有關之法律案的提案權,導致司法院與法務部均為我國之司法行政機關,雙方行使法案提案權時容易形成雙頭馬車,互相牽制,也招致外界權責不符之批評。
評估與對策
在目前實體法、程序法法律提案權分離,需經會銜程序始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現狀下,為免因機關立場不同,延遲法律案之制定或修正,司法院、法務部應加強溝通,共同研商最佳解決方案,需要進行會銜之法案,如有必要,於送會銜前先行召開院部協商會議,就草案交換意見,充分溝通。
預估期程
短期
司法院於107年11月19日邀本部召開「法案會銜院部協調會議」,由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主持,該院副秘書長、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廳長及參事室主任參事均出席,本部由陳政務次長率綜合規劃司、檢察司、法律事務司、國際及兩岸司、本司司長及相關同仁與會。會中因司法院及本部對部分法案是否應會銜或會商尚未獲共識,且因該院整理之會議紀錄初稿另增加當日會議未曾討論之法案,本部將與司法院再行磋商協調。本部業於108年1月19日邀集部內相關單位進行研商,並提出本部建議之會銜原則,俟彙整各相關單位意見並簽奉核定後,將儘速將本部意見回復司法院,逐步凝聚共識。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8-12
司改會議後,依對策執行中。
107-11-19
本案司法院前於107年11月19日邀請本部召開「法案會銜院部協調會議」,惟會中仍有部分法案尚未達成共識,是目前仍依行政院秘書長72年1月26日台72法字第1691號函「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範圍之會商結論」之原則辦理。至新增訂法案若有涉及兩方主管事務者,多於會銜前直接協商溝通無礙,爰本案經簽奉核可列為自行追蹤,後續將持續推動。
109-10-14
109年10月14日召開「院部第142次業務會談會全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修正案由提會討論。
109-12-11
依109年10月14日「院部第142次業務會談會前工作小組會議」決議,就其餘尚未取得共識之法案部分成立協商平台續行磋商。
110-02-09
依109年12月15日「司法院、法務部第142次業務會談」決議,就其餘尚未取得共識之法案部分成立協商平台,續行磋商。
110-05-14
司法院於110年4月14日邀請本部召開「法案會銜院部協調會議」,惟會中仍有部分法案尚未達成共識,將賡續磋商。
110-07-09
司法院於110年5月10日與本部召開「院部法案會銜方式協商會前會」,經協商後尚有部分法案未達成共識,將續行協商。
決議序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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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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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108.02.19移法制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在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前,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有關提出法律案之會銜程序,以能達成院部事先充分溝通之目標。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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