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是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司法行政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審級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並業經司法院同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即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至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另將列於研修議題賡續研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部分,將俟民事訴訟法就有關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修正後,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民事廳:於107年7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46725-39d54-1.html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7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1
108年1月18日、2月15、22日,分南、北、中三區舉辦「配合勞動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訂定相關子法之意見徵詢會議」。(民事廳)
108-03-25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民事廳)
110-12-03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民事廳)

110-12-15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民事廳)

111-04-20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民事廳)
111-08-04
司法院辦理「民事訴訟金字塔修正草案說明會」。(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9-12-2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刑事廳)
110-05-13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刑事廳)
110-06-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3次會議」。(刑事廳)
110-09-24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4次會議」。(刑事廳)
110-11-0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5次會議」。(刑事廳)
110-12-03司法院第197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廳)

110-12-10函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11-04-11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1-05-19召開「刑事訴訟法金字塔草案說明會」,邀請律師界代表與會,討論相關議題。(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9-02-01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增修行政訴訟法「擴大強制代理的範圍」之條文,以發揮法律審功能,保障人民訴訟權。(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是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司法行政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審級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並業經司法院同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即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至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另將列於研修議題賡續研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部分,將俟民事訴訟法就有關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修正後,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51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7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1
108年1月18日、2月15、22日,分南、北、中三區舉辦「配合勞動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訂定相關子法之意見徵詢會議」。(民事廳)
108-03-25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是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司法行政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審級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並業經司法院同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即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至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另將列於研修議題賡續研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部分,將俟民事訴訟法就有關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修正後,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51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7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1
108年1月18日、2月15、22日,分南、北、中三區舉辦「配合勞動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訂定相關子法之意見徵詢會議」。(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是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司法行政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並業經司法院同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即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至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另將列於研修議題賡續研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部分,將俟民事訴訟法就有關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修正後,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51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7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0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是否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司法行政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經行政院於同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並業經司法院同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即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至擴大強制代理範圍,另將列於研修議題賡續研議。
司法行政廳:法律扶助部分,將俟民事訴訟法就有關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修正後,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51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7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0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1-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刑事廳、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有關法律扶助及律師費用的負擔,應妥為規劃有關配套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近年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極力推動民事事實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如果能就一、二審民事事件均採律師強制代理,對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有幫助,而司法院民事廳於105年委託中央研究院對此議題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結果有超過8成的法官、律師都贊成民事訴訟於事實審(一、二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理由是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升訴訟效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三次會議資料參照)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為避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遲遲不提出主張或證據,保留到第二審才提出,造成他方當事人無法及時準備因應,也浪費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因此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時,曾經就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討論,希望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第二審採事後審或嚴格限制的續審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其後民事訴訟法分別於89 年 2 月 9 日、92 年 2 月 7 日修正第 447 條第 1 項、增訂第469 條之 1等規定,以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實務運作似乎不盡理想。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為廣徵各界對於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之範圍及配套制度等之意見,並凝聚共識,司法院於106年8月18日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並於同年11月30日、12月14日分別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律師公會,聽取律師界之意見。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行政訴訟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並以人民對中央或地方行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為特色。行政行為對人民生活的影響無所不在,舉凡交通違規、戶政、地政登記、學校、就業、職場、稅捐、公課、規費、勞工、農民、假釋、監獄受刑人權益、相關社會法規,或者如都市計畫、公害、各類環保(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土地徵收、殯葬行為等,皆為行政訴訟的案件類型。於斟酌人民權益、委任代理人(如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等)訴訟成本的增加、以及偏遠地區委任代理人的方便性,司法院業就相關議題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代理人公會表示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廣聽各界意見。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民事廳:徵詢各界意見供修法參考。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列入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議題,視決議而定。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8-18
舉辦「民事訴訟事實審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座談會」。(民事廳)
106-11-21
函請各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適用範圍表示意見。(民事廳)
106-11-30
拜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廳)
106-12-14
拜會台北律師公會。(民事廳)
107-03-22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2次會議(迄107-05-03),初步討論完成律師強制代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3-02召開公聽會
將持續研議評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