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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決議序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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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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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三、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
問題與背景
律師為在野法曹,提供之法律服務品質攸關當事人權益,惟在今日高度全球化、專業化、電子化的背景下,社會生活事實與交易型態之複雜程度遠勝以往,故法規制定之數量及修正之速度與幅度亦急驟擴張,律師執業後,亦需持續進修始能與時俱進,使專業能力能符合當前法律制度及當事人之期待,且為配合各行業、社會生活事實及司法體系之專業分工,亦應鼓勵律師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
評估與對策
一、律師之考選與職前訓練改革部分:涉及跨院跨部會權責,另循跨院合作機制辦理。
二、律師在職訓練與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部分:
為增進律師法律專業能力,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保障委任人權益,應在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執業期間應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又為提升國內司法整體效能、鼓勵律師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滿足社會對律師專業能力精進的期待,亦應在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專業領域分科及取得相關證照之制度等條文。並持續研議有關專業領域科目認定要件、認定機構、認定程序、專業證書核發及換證制度等配套措施,以確保領證律師得維持專業品質。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
決議序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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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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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三、律師的考選、職前及在職訓練應參照第四分組決議檢討、改進,以提升律師的專業能力,並研議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
問題與背景
律師為在野法曹,提供之法律服務品質攸關當事人權益,惟在今日高度全球化、專業化、電子化的背景下,社會生活事實與交易型態之複雜程度遠勝以往,故法規制定之數量及修正之速度與幅度亦急驟擴張,律師執業後,亦需持續進修始能與時俱進,使專業能力能符合當前法律制度及當事人之期待,且為配合各行業、社會生活事實及司法體系之專業分工,亦應鼓勵律師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
評估與對策
一、 律師之考選與職前訓練改革部分:涉及跨院跨部會權責,另循跨院合作機制辦理。
二、 律師在職訓練與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部分:為增進律師法律專業能力,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保障委任人權益,應在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執業期間應參加在職進修之規定;又為提升國內司法整體效能、鼓勵律師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滿足社會對律師專業能力精進的期待,亦應在律師法中增訂律師專業領域分科及取得相關證照之制度等條文。並持續研議有關專業領域科目認定要件、認定機構、認定程序、專業證書核發及換證制度等配套措施,以確保領證律師得維持專業品質。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107年上半年陳報行政院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