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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決議序號: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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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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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五、律師職業倫理應加強落實,對不適任律師應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
問題與背景
律師執行職務之良窳,攸關當事人權益之保障,且因法律適用對錯與否,涉高度專業判斷,一般人難以知悉律師是否已為當事人善盡權利維護及保障之責,甚至因律師之職業天性須監督政府並與政府對抗,以避免公權力之不當行使,故律師執業非僅為其私利,亦兼有極高公益性,凡此種種特殊性,國家需有適當機制以有效監督律師執行職務,以免其恣意不受控制,違法或不當侵害當事人權益。另一方面,實務上當事人委任律師,往往僅係一次性委任而非持續性或長期性委任,加諸法律知識之落差,也使委任當事人常常無專業知識或常識判斷委任律師是否盡責,故難以透過市場機制達到自然淘汰不良律師之效果。故無論從律師之公益使命達成、發揮律師監督政府之在野法曹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或維持律師優質就業環境各角度上,均應有淘汰不適任律師之積極作為,並應在其執業系統內建立評鑑制度。
評估與對策
在律師法修正律師懲戒相關規定,並增修律師證書不核發、撤銷或廢止之概括事由。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
110-08-18
依律師法第84條及第113條規定,於110年1月19日修正「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並於110年1月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遴聘律師、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以作為律師懲戒之組織規定及懲戒依據。依律師法第136條規定,於110年1月1日設置「律師及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於網站上公開律師姓名、相片、事務所相關聯絡資訊,並配合區塊鏈查驗服務,以提供民眾查詢律師是否確實具有充任律師之資格、相關執業資訊及懲戒紀錄。又於系統設置「律師專業證照」欄位,以配合律師法第22條律師專業證照之規定,以利民眾辨視律師專業資格。
決議序號: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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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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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贊成司法院所提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原則上為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並請司法院研擬配套措施(例如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及改革步驟。配套措施如下:
決議內容
五、律師職業倫理應加強落實,對不適任律師應落實律師懲戒及淘汰制度。
問題與背景
律師執行職務之良窳,攸關當事人權益之保障,且因法律適用對錯與否,涉高度專業判斷,一般人難以知悉律師是否已為當事人善盡權利維護及保障之責,甚至因律師之職業天性須監督政府並與政府對抗,以避免公權力之不當行使,故律師執業非僅為其私利,亦兼有極高公益性,凡此種種特殊性,國家需有適當機制以有效監督律師執行職務,以免其恣意不受控制,違法或不當侵害當事人權益。另一方面,實務上當事人委任律師,往往僅係一次性委任而非持續性或長期性委任,加諸法律知識之落差,也使委任當事人常常無專業知識或常識判斷委任律師是否盡責,故難以透過市場機制達到自然淘汰不良律師之效果。故無論從律師之公益使命達成、發揮律師監督政府之在野法曹機能、保障當事人權益或維持律師優質就業環境各角度上,均應有淘汰不適任律師之積極作為,並應在其執業系統內建立評鑑制度。
評估與對策
在律師法修正律師懲戒相關規定,並增修律師證書不核發、撤銷或廢止之概括事由。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預計107年上半年陳報行政院審查)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公告修正律師法(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5條、第9條及第73至111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