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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3. 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組織與程序

決議序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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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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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終審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確定性、法律見解統一性、價值判斷的政策影響性,是引導國家及社會的法律秩序走向的先趨,如果可以由其先採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制度,應該能發揮落實實質評議及提升裁判品質的功能,也能實踐公開透明的正向意義,應該可對現行低迷的司法公信力有所助益,進而逐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及信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委員會正積極研議修正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相關條文,目前已初步修正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而自為裁判,如法官於評議時所持的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審級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並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規則。
司法行政廳:將分別由各訴訟種類主管廳於訴訟法中修正相關條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民事廳:於107年7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46725-39d54-1.html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10-30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4次會議(迄107-01-29),初步討論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3-25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民事廳)
110-12-03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民事廳)
110-12-15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嚴格法律審、再審變革、律師強制代理等)。(民事廳)
111-04-20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落實司法改革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公聽會。(民事廳)
111-08-04
司法院辦理「民事訴訟金字塔修正草案說明會」。(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9-12-2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刑事廳)
110-05-13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2次會議」。(刑事廳)
110-06-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3次會議」。(刑事廳)
110-09-24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4次會議」。(刑事廳)
110-11-05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研修諮詢會議第5次會議」。(刑事廳)
110-12-03
司法院第197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廳)
110-12-10
函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11-04-11
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11-05-19
召開「刑事訴訟法金字塔草案說明會」,邀請律師界代表與會,討論相關議題。(刑事廳)
107-03-02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9-02-01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增修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制度之條文。(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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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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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終審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確定性、法律見解統一性、價值判斷的政策影響性,是引導國家及社會的法律秩序走向的先趨,如果可以由其先採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制度,應該能發揮落實實質評議及提升裁判品質的功能,也能實踐公開透明的正向意義,應該可對現行低迷的司法公信力有所助益,進而逐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及信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委員會正積極研議修正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相關條文,目前已初步修正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而自為裁判,如法官於評議時所持的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審級應行強制辯護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並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規則。
司法行政廳:將分別由各訴訟種類主管廳於訴訟法中修正相關條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於108年7月2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10-30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4次會議(迄107-01-29),初步討論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3-25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8-07-29
送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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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終審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確定性、法律見解統一性、價值判斷的政策影響性,是引導國家及社會的法律秩序走向的先趨,如果可以由其先採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制度,應該能發揮落實實質評議及提升裁判品質的功能,也能實踐公開透明的正向意義,應該可對現行低迷的司法公信力有所助益,進而逐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及信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委員會正積極研議修正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相關條文,目前已初步修正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而自為裁判,如法官於評議時所持的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第三審判決附記不同意見,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並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規則。
司法行政廳:將分別由各訴訟種類主管廳於訴訟法中修正相關條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長期(二年以上)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10-30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4次會議(迄107-01-29),初步討論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8-03-25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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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終審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確定性、法律見解統一性、價值判斷的政策影響性,是引導國家及社會的法律秩序走向的先趨,如果可以由其先採行公開裁判不同意見書的制度,應該能發揮落實實質評議及提升裁判品質的功能,也能實踐公開透明的正向意義,應該可對現行低迷的司法公信力有所助益,進而逐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及信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資料參照)
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司法行政廳: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已列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研修議題。
二、委員會正積極研議修正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相關條文,目前已初步修正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規定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而自為裁判,如法官於評議時所持的法律上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應予附記。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最高法院判決附記不同意見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於107年6月26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及於107年7月5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並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規則。
司法行政廳:將分別由各訴訟種類主管廳於訴訟法中修正相關條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民事廳:預計於107年上半年完成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提請司法院院會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到二年內)
刑事廳:將會銜行政院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51625&flag=1®i=1&key=%A5%C1%A8%C6%B6D%B3%5E%AAk&MuchInfo=&courtid=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6-10-30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共召開14次會議(迄107-01-29),初步討論完成第三審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5-18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2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24
舉辦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北區說明會。(民事廳)
107-05-31
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16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07-07-05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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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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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
問題與背景
目前在我國司法體系上,僅司法院大法官開會作出決議後,於作出解釋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公布不同意見書;惟就各級法院合議庭作出裁判時,則是依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的評議不公開、第106條第1項的裁判確定前守密義務等規定以及相關函釋意見,認為法官於審理合議案件時,所持少數不同意見,應僅記載於評議簿,不應具名附載為判決書的一部分。然而,要求至少由終審法院裁判應公布不同意見書之呼聲甚高,實有加以研議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刑事廳:司法院「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最高法院判決附記不同意見部分,亦有規範。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已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並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研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增訂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3日內補具書面者,得於裁判附記之,並授權最高行政法院訂定相關實施規則。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適時送請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行政院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司法院將於彙整各界意見後,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3月2日公聽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 http://njirs.judicial.gov.tw/LNNWS/NNWSS002.asp?id=316939&flag=1®i=1&key=
進度回報
107-01-18
召開「刑事上訴制度變革研修委員會」第12次會議,已初步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7年2月巡迴北、中、南召開「刑事上訴制度修正草案」公聽會。(刑事廳)
107-03-02
召開公聽會。(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