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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4. 建構專業的法院/法庭

決議序號: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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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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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財稅法庭: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106年12月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稅務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二、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109年2月1日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長期(二年以上)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8月30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10年10月8日召開「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4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10年12月2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10年12月14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72-552473-51578-1.html
進度回報
107-03-02
召開公聽會。
107-0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109-02-01
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院將重新研議。
109-12-28召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制研修諮詢會議」。
邀集稅務爭訟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共同為研商稅務爭訟事件審理有無制定專法或研修行政訴訟法之需要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
110-01-11函知各法院本院內網建置「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見解」專區及相關裁判見解。
為使法官檢索稅務事件相關裁判更為便利及交流法律見解,以提升審判效能及裁判品質,本院內網建置「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見解」專區。
110-03-05辦理「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委託研究案。
委請國立中正大學執行「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研究計畫,由該校財經法律學系盛教授子龍擔任計畫主持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柯教授格鐘擔任共同主持人,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謝教授如蘭擔任研究員,研擬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
110-04-19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3場諮詢會議。
110年4月19、26、30日召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實第一審等)」諮詢會議,賡續研擬增修強化行政訴訟法和解制度、增訂行政訴訟法調解制度之條文。
110-08-30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會商行政院。

110-09-30修正發布「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呼應各界日益重視法官除應提升專業知能外,更應具備高尚品操及敬業精神之現況,以維持稅務專業之必要條件,爰增訂申請「核發」及「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審核,均應予斟酌。
110-10-08舉辦「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新制公聽會」(含同步線上)。
向各界說明本院初步研議完成之行政訴訟法草案修正條文並聽取各界意見,因防疫考量,採取實體與視訊併行方式。
110-11-24
行政院函復同意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110-12-03召開「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審查會
為解決實務運作困境及因應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特殊性,於110年12月3日召開委請國立中正大學執行之「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專題研究計畫報告審查會,完成審查並作成研究報告修正後通過之結論。
110-12-14
司法院第198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110-12-20
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110-12-27完成「制定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審理法」專題研究計畫報告

全案已於同年12月27日正式提出研究成果報告,完成專題研究,本院將納入後續研議推動立法之參考。
111-03-25召開「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籌備諮詢會議」
鑑於稅務事件之審理具有相當專業性及特殊性,司法實務界及學界之意見,實為重要之參考資料,於111年3月25日邀請最高行政法院吳庭長東都、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盛教授子龍及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柯教授格鐘召開「稅務事件審理法草案研修籌備諮詢會議」,廣泛聽取意見,並彙整為嗣後稅務事件審理制度研究修正之討論議題。(行政訴訟金字塔堅實第一審)
111-05-31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111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其中專業委員參與部分,於同年5月25日經同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決議不予增訂。
111-06-22
總統公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條文」(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本院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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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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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財稅法庭: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106年12月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稅務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二、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本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將繼續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進度回報
107-03-02
召開公聽會。
107-6-26
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
107-08-23
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3-25
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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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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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稅法庭: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106年12月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稅務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二、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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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2
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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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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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稅法庭: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106年12月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稅務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一、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二、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並於107年8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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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業於107年8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61862&flag=1®i=1&key=%A6%E6%ACF%B6D%B3%8E&MuchInfo=&court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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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2
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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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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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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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二、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而為使各界瞭解修正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並於107年3月2日召開「行政訴訟新制公聽會」,俾使修法更臻完備。該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於檢視各界意見後,提送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討論通過,將於近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司法院107年6月26日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4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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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26司法院第170次院會通過。

決議序號: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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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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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稅法庭: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106年12月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稅務之專業能力,並研究採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我國稅務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稅務簡易訴訟案件則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通常涉及會計、財務知識和繁雜的稅捐法令,現制將稅務案件和其他各種類型的公法訴訟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論者以為行政法院法官可能不專精會計與稅法,影響審理專業性及品質,且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服,故有設立財稅專業法院之倡議。
評估與對策
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應依循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及訴訟程序法理,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具有共通性,尤其稅務訴訟數量向來占各級行政法院受理總案件數量之第1或第2順位,行政法院法官熟悉處理稅務事件。行政訴訟涉及諸多專業領域,如建築、環保、勞工、衛生、公平交易、金融保險等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都不亞於稅務事件,在有限司法資源之下,勢難各自成立專門法院,故現階段以不設立財稅法院,而以設立稅務專庭方式,並引進外部專業人士協助審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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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06年12月28日起,依納稅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各高等行政法院均已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且司法院已於106年間舉辦多場相關稅務及財稅專業研習課程,並將持續辦理。
2、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及和解、調解程序,引進外部專業輔助人力,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07年2月14日會商行政院,並經該院於107年3月19日函復同意在案,司法院將於彙整各界意見後,提請司法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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