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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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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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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機關之名稱及檢察官之法律定位
決議內容
一、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示區別。
問題與背景
自民國69年審檢分隸以來,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法院間僅有業務上往來,並無從屬關係,且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掌不同,角色功能亦異。為避免民眾混淆,深根法治文化,各級檢察署名稱不應再冠以法院之名。
評估與對策
研擬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明定各檢察署機關名稱不再冠上「法院」;另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將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分別改稱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相關去法院化作業諸如本部主管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將配合修正。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01
本部研擬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草案。
107-02-08
全國各級檢察署同步更新銜牌。
107-05-08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及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7-05-23
總統公布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及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
107-05-25
本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正式更名。
109-10-14
本部於109年10月13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及民間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等代表,廣納司改意見。
決議序號: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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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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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檢察機關之名稱及檢察官之法律定位
決議內容
一、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示區別。
問題與背景
自民國69年審檢分隸以來,各級檢察署隸屬於法務部,與司法院或各法院間僅有業務上往來,並無從屬關係,且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掌不同,角色功能亦異。為避免民眾混淆,深根法治文化,各級檢察署名稱不應再冠以法院之名。
評估與對策
研擬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等規定,使各級檢察署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之名。
一、 除各級檢察署之機關招牌須進行更換外,各級檢察署之資訊室須進行電腦程式更改,另對外之書面文件(如傳票、書類等)之機關名稱均須進行更改。
二、 內部員工識別證須全面換證。
三、 須發文通知外部機關已更改機關名稱,以免電子公文對應錯誤無法順利寄送。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9-01
法務部資訊處研議資訊系統統整,配合機關更名進行相關資訊作業。
107-01-01
法務部研擬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草案。
107-02-08
全國各級檢察署同步更新銜牌。
107-03-12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檢察署不再冠上「法院」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