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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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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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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一、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決議內容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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