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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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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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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問題與背景
一、 我國現行規定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係以「再議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以下)進行審核監督,而再議又分為「聲請再議」與「職權再議」二類,前者係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時,得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提出,後者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將案件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覆核審查。
二、 然而,上述再議制度因仍由上級法院檢察署審查,故當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即維持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時,易引發是否有官官相護之疑慮,或質疑其相關判斷係基於法律本位、逸脫社會常情等,尤其前述「職權再議」之類型,因重大矚目之貪瀆、金融、組織犯罪或販毒等案件,通常未有直接被害人提出告,雖可依職權送請上級檢察署審核,仍不易彰顯非法律之思考面向,一旦維持不起訴處分,易使檢察官遭誤解是否包庇貪瀆或金融等類犯罪,從而,若設計一制度由人民及相關代表組成「檢察審查會」,針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進行審核、最終並作成是否建議起訴或認同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結論,應屬妥適之思考方向。
評估與對策
就是否參考日本法制引進「檢察審查會」,以人民參與之方式監督審核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應審慎研議相關法制及其實務運作情形,故法務部以委託研究案之方式,委由學者專家進行深入研究,預期成效包含:
一、翻譯相關外國立法例。
二、我國不起訴處分監督機制法律問題之研究(包含上述相關議題及人力、物力成本分析)。
三、提出具體立法分析(含立法草案且應包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等)。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1
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研究案名稱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以檢察審查會制度為中心」,計畫期程為一年(至107年10月10日),包含二次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
107-05-02
本部委託研究案預定於107年5月2日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日本專家及我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不起訴處分監督機制。
108-03-06
107年10月25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108年3月6日就此委託研究案,辦理發表會。
108-05-06
本部籌組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於108年4月23日、5月6日召集會議。
108-09-06
本部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於108年8月19日、108年9月6日召集會議,現正積極擬具此制度相關法案。
108-09-25
目前考量我國現行制度、實務運作及法律文化、社會條件,已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共分10章,計56條,將以此草案為架構進一步廣徵各界意見。
108-11-18
本部已於108年9月25日函詢司法院意見,司法院於108年11月18日之回函及本部所召開之「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第三、四次會議中表示,不贊成國民檢察審查會設於地方法院,本部持續評估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檢察機關之可行性。
109-11-10
109年10月27日本部再度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就此議題聽取民間團體之意見。
110-11-10
110年10月18日召開檢察審查會制度研商會議,邀集最高檢、臺高檢及地檢代表研商「國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法」草案。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11月5日召開會議,邀集所屬檢察分署代表商討本部研提之「國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法」草案。
110-1-10
110年12月24日召開檢察審查會制度諮商會議,邀集最高檢、臺高檢及地檢代表及司法院代表研議修正後之「國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法」草案。
111-06-10
依國民法官法施行及刑事訴訟法修正交付審判為「視為提起自訴」之修法進度,目前正研議解決「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與國民法官法銜接問題或擴大「視為提起自訴」範圍,以期增進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
決議序號: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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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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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問題與背景
一、我國現行規定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係以「再議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以下)進行審核監督,而再議又分為「聲請再議」與「職權再議」二類,前者係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時,得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提出,後者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將案件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覆核審查。
二、然而,上述再議制度因仍由上級法院檢察署審查,故當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即維持原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時,易引發是否有官官相護之疑慮,或質疑其相關判斷係基於法律本位、逸脫社會常情等,尤其前述「職權再議」之類型,因重大矚目之貪瀆、金融、組織犯罪或販毒等案件,通常未有直接被害人提出告,雖可依職權送請上級檢察署審核,仍不易彰顯非法律之思考面向,一旦維持不起訴處分,易使檢察官遭誤解是否包庇貪瀆或金融等類犯罪,從而,若設計一制度由人民及相關代表組成「檢察審查會」,針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進行審核、最終並作成是否建議起訴或認同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之結論,應屬妥適之思考方向。
評估與對策
就是否參考日本法制引進「檢察審查會」,以人民參與之方式監督審核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應審慎研議相關法制及其實務運作情形,故本部以委託研究案之方式,委由學者專家進行深入研究,預期成效包含:
一、翻譯相關外國立法例。
二、我國不起訴處分監督機制法律問題之研究(包含上述相關議題及人力、物力成本分析)。
三、提出具體立法分析(含立法草案且應包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等)。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1
本部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研究案名稱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以檢察審查會制度為中心」,計畫期程為1年(至107年10月10日),包含2次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
107-05-02
本部上述委託研究案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日本專家及我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不起訴處分監督機制。
107-10-25
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
107-12
委託研究團隊針對審查委員提出意見進行修訂。
108-03-06
就此委託研究案辦理發表會。
108-04-23
本部於108年3月28日邀集檢察機關蒐集內部意見,並於108年4月23日召集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現正積極擬具此制度相關法案。
108-05-06
召集檢察審查會工作小組第二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