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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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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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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於律師法內明訂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當然會員。
問題與背景
依現行律師法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之成員為各地方律師公會,而全聯會之意見常被認係代表全體律師,且依現行律師法本於律師自治自律精神,全聯會應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而該規範得拘束全體律師,惟因現行全聯會之成員並無將個別律師納為其個人會員,而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立場未必與個別律師執業立場相符,致律師業有質疑全聯會能否貫徹律師自治自律之目標及其決策能否符合個別律師執業之期待。
評估與對策
為強化全聯會為全體律師代表之基礎,使其有足夠資源及支持得達成與貫徹律師自治自律目標,並使全聯會所訂定之律師倫理規範更具有正當性及代表性,爰規定律師個人亦應為其會員。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63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
109-10-14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