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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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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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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律師法內應明定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以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並調和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落實律師懲戒功能。
問題與背景
目前各地方律師公會受理民眾申訴後,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進而由倫理風紀委員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決議之作法,實與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運作模式相同,皆為懲戒前之調查機制。但因法律位階不高,且係律師公會內部之調查,容有袒護之虞,欠缺獨立性及客觀中立性,其公信力不足,成效亦受質疑,另受申訴律師如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目前亦缺乏救濟之機制。故為防杜律師未盡職業責任,違法或不當損及當事人權益,斲傷律師公益使命及破壞律師在野法曹角色,單純依賴律師之自律自治及律師市場淘汰機制,已不能滿足人民對律師執行職務良窳之探知權利及需求,自應於律師法內設立由相當比例外部委員參與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以統一調查程序、實體認定標準及公布處理結果,並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兼顧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又律師為專門職業團體,首重自治及自律,若設置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經費、人員及場所均由律師團體自治及自理,只須確保該倫理風紀委員會之外部委員佔一定比例,並將該委員會之組成、程序及運作法制化,即可達到客觀中立之公信力追求。
評估與對策
於律師法修正草案中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須於其理監事外設立具獨立性且遴聘相當比例外部委員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負責有關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處理,至該委員會相關之職掌、組織、運作等應遵循事項亦於法律中為相關框架性規定,以資完備。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74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1月17日施行。
109-10-14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