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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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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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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二) 於監獄行刑法之教化章節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問題與背景
一、修復式司法係為使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對話機會,以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近年來國際及國內學者多期待刑事司法系統能朝此方向持續努力。
二、現行各矯正機關已有實施修復式司法之宣導及課程,且已有部分推動成功之個案,法務部亦訂有「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並自偵查、執行至更生保護均得運用該方案。
評估與對策
一、評估
(一)即早介入實施更具效益矯正機關目前雖有推動成功個案,惟整體而言,占總案量比例不高,主要原因係矯正機關已屬刑事司法體系末梢,修復式司法於偵查、起訴、審判等早期階段運用,對於當事人更具實際效益,並可節省刑事司法資源之耗費。
(二)需公益第三人之積極協助對於審判確定且已在監執行之收容人,往往因為行動受限,且生活重心已轉移至在監生活,致修復式司法之執行往往需非營利之第三人(如教誨志工、更生輔導員等)積極協助、聯繫各方,方有啟動可能。
(三)涉及個資運用,增列法律更具保障由於執行修復式司法可能委託公益第三人協助相關事宜,雖運用合於個資法之規定,惟如增列法源依據,更能使執行人員安心,以全力進行修復式司法事宜。
(四)業務量增加,需挹注人力矯正機關長年教化人力不足,修復式司法入法後,可能帶動業務之推動,相關教育訓練、協調聯繫等事項參與,均亟待進補人力,以落實法律之執行。
二、對策
(一)法規修訂: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42條第2項增訂「監獄應將修復式正義納入教化課程。必要時,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收容人與被害人調解及修復事宜。」(二)行政措施:1.提升宣導各矯正機關結合更生保護會、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各社會團體,辦理修復式司法之次數。2.於矯正人員及志工之教育訓練中增列相關課程,培養處理相關案件之能力及增強辦理修復式司法之意願。(三)增補人力為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宜持續增補教化人力,以辦理課程訓練及控管相關業務。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涉及監獄行刑法修法事項及人力增補問題,又監獄行刑法草案所涉增修法條逾百,尚於綜整規劃階段,屬長期規劃事項。
相關資料
一、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
二、 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 https://data.nat.gov.tw/dataset/13209 )
三、法務部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成效之媒體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3/1246713/ )
進度回報
107-06-04進行中
一、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七篇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第248條之2及第271條之4增設偵查及審判中得轉介 修復之規定。二、本部於監獄行刑法第42條第2項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107-11-22進行
二. 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4條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108-01-18進行
一.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七篇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第248條之2及第271條之4增設偵查及審判中得轉介修復之規定,於108年1月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二.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預計108年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108-02-15進行
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預計108年底前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108-04-22進行
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經行政院召開25次審查會審查完竣,於108年4月11日院會第3646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2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72228號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05-20進行
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經行政院召開25次審查會審查完竣,於108年4月11日院會第3646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2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72228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於108年5月1日大體審議及108年5月13日逐條審查中。
108-06-21進行

本部於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經行政院召開25次審查會審查完竣,於108年4月11日院會第3646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月12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72228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業於同年5月16日完成逐條審查,並經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
109-01-08進行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15日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