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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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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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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無
本諸人本精神及善意溝通原則,落實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以建設和諧社會、降低犯罪為目的,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建議為如下改革及作為
決議內容
三、統合犯罪被害者及無辜被害者之保護組織,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 (一) 依修復式司法進展之不同階段,妥善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計劃,分段評估學員學習能力,以掌握促進者之學習情況。 (二) 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 (三) 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
問題與背景
修復式司法在我國尚在試辦階段,並無法源依據,以致各地檢署之做法仍有若干差異,除每年轉介案件有數件到數十件不等的差異外,修復案件類型亦有很大的分歧,提案委員認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成功與否,促進者能否適切處理修復案件為核心議題,故應建構系統性訓練課程,使每位促進者具備一定基礎之知能,提升修復案件品質。
法務部在架構修復促進者訓練及督導機制上現有做法如下:
一、辦理教育訓練,提昇專業知能:自103年起辦理本土化的階段式培訓課程,逐步累積、建構自有的專業培訓內涵及方式,以發展本土化的修復促進者專業培訓課程及教材。
二、增訂督導聘任之機制:
責成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聘任督導,提供修復促進者專業指導、增進案件執行能力之規定。
評估與對策
法務部同意本項決議,同時為因應社會各界對修復式司法政策之期待,業組成修復式司法促進者課綱委員會,期以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以提昇服務量能及品質。另除強化現有督導機制,並修正現有方案之加/被害人評估問卷,以落實案件執行品質管制。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107年度編列委辦費,辦理修復式司法專業 課程發展暨修復促進者培訓。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1-08
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課綱規劃委員會召開會議,研擬完成修復促進者之核心能力架構、課程目標及課程內容,已於107年3月27日核定,並依據會議決議訂定107年度委辦訓練課程。
106-12-15
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課綱規劃委員會召開會議,研擬完成修復促進者之核心能力架構、課程目標及課程內容,已於107年3月27日核定,並依據會議決議訂定107年度委辦訓練課程。
106-12-29
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課綱規劃委員會召開會議,研擬完成修復促進者之核心能力架構、課程目標及課程內容,已於107年3月27日核定,並依據會議決議訂定107年度委辦訓練課程。
106-12-13
法務部以法保決字第10605514390 號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提出修正意見,俾利修訂函頒正式計畫
107-10-22函頒修復式司法方案實施計畫
進行中
107-11-19討論促進者及督導遴聘考核要點
持續進行中
108-12-18
六. 為有效提昇各地檢署修復式司法方案案量,108年12月18日邀集高檢署、地檢署代表及本部相關單位研商策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