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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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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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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進度回報
106-08-31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106-12-15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
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
108-08
108年8月1日起邀請美國猶他州奧格登地區法院第二司法地區Scott M.Hadley退休法官來臺3個月,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舉辦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推展座談會及演講,討論各法院於現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
108-10-21
Scott M. Hadley法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召開「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總結座談會」,針對邀訪期間於各法院、學校、機關之座談結果,提出專題報告,作為未來制定調解基本法之參考。
108-10-28
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拜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糾紛調處流程、調處委員遴任、近年收件數及和解件數等進行了解。
108-12-09
邀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召開「研商地方法院轉介消費金融案件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申請書格式、電子卷證之檢送及相關流程等事宜」會議。
108-12-18
邀集民間型ADR機構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主管機關、架構、內容等議題進行討論。
109-01-06
為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
109-03-07籌組「調解基本法草案研議小組」。
於同年4月至9月召開第1次至第4次會議。
109-03-24
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實務之座談會議」。
109-07-21
召開研商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之實施檢討會議。
109-12-16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意見徵詢會議」。
109-12-29
召開研商試辦「法院轉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實施檢討會議。
110-01-12
舉辦第7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第三場次主題為「數位化時代的裁判外紛爭處理-從ADR到ODR的程序保障」。
110-01-25
成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
110-03-2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
110-04-08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
110-04-22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3次會議」。
110-05-06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4次會議」。
110-06-15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5次會議」。
110-06-2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6次會議」。
110-07-22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
110-08-0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
110-08-1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9次會議」。
110-09-0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0次會議」。
110-09-2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
111-02-11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司法機關)。
111-02-18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相關行政機關)。
111-02-23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相關民間機構)。
112-11-01
檢送「調解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予行政院表示意見。
113-01-05、01-12、01-18、01-24
出席行政院於113年1月5日、12日、18日及24日召開協商本院函送之「調解法」草案會議。
113-02-23
本院第209次院會討論通過「調解法草案」。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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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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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進度回報
106-08-31
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106-12-15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
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
108-08
108年8月1日起邀請美國猶他州奧格登地區法院第二司法地區Scott M.Hadley退休法官來臺3個月,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舉辦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推展座談會及演講,討論各法院於現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
108-10-21
Scott M. Hadley法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召開「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總結座談會」,針對邀訪期間於各法院、學校、機關之座談結果,提出專題報告,作為未來制定調解基本法之參考。
108-10-28
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拜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糾紛調處流程、調處委員遴任、近年收件數及和解件數等進行了解。
108-12-09
邀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召開「研商地方法院轉介消費金融案件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申請書格式、電子卷證之檢送及相關流程等事宜」會議。
108-12-18
邀集民間型ADR機構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主管機關、架構、內容等議題進行討論。
109-01-06
為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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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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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
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年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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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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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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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
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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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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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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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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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
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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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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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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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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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問題與背景
為強化疏減訴源的效能,應充分利用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機制。應該以足以養成全職的專業調解人作為基本的立法政策,建立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擔任具有法定效力的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將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方向、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二、106年8月31日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並於同年12月15日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三、107年2月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四、 107年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五、調解法之制定,視與相關機構研議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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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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