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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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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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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行政院所屬有涉及調解機制之各部會
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法定強制調解案件由行政調解或民間調解方式辦理部分,將進行ADR機構之整合,並邀請相關機構進行研議,確實發揮ADR機制疏解訟源之效能。
二、行政調解部分,將函請行政院依本決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將函請行政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事項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司法院。
二、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進度回報
107-04-20函請行政院依決議辦理
已完成行政調解部分
106-08-31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106-12-15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
108-08
108年8月1日起邀請美國猶他州奧格登地區法院第二司法地區Scott M.Hadley退休法官來臺3個月,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舉辦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推展座談會及演講,討論各法院於現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
108-10-21
Scott M. Hadley法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召開「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總結座談會」,針對邀訪期間於各法院、學校、機關之座談結果,提出專題報告,作為未來制定調解基本法之參考。
108-10-28
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拜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糾紛調處流程、調處委員遴任、近年收件數及和解件數等進行了解。
108-12-09
邀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召開「研商地方法院轉介消費金融案件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申請書格式、電子卷證之檢送及相關流程等事宜」會議。
108-12-18
邀集民間型ADR機構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主管機關、架構、內容等議題進行討論。
109-01-06
為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
109-03-07籌組「調解基本法草案研議小組」。
於同年4月至9月召開第1次至第4次會議。
109-03-24
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人制度實務之座談會議」。
109-07-21
召開研商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之實施檢討會議。
109-12-16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意見徵詢會議」。
109-12-29
召開研商試辦「法院轉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實施檢討會議。
110-01-12
舉辦第76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第三場次主題為「數位化時代的裁判外紛爭處理-從ADR到ODR的程序保障」。
110-01-25
成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
110-03-2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
110-04-08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2次會議」。
110-04-22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3次會議」。
110-05-06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4次會議」。
110-06-15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5次會議」。
110-06-2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6次會議」。
110-07-22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7次會議」。
110-08-0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8次會議」。
110-08-1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9次會議」。
110-09-09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0次會議」。
110-09-23
召開「調解基本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1次會議」。
111-02-11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司法機關)。
111-02-18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相關行政機關)。
111-02-23
召開「調解基本法草案初稿說明會」(邀集相關民間機構)。
112-11-01
檢送「調解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予行政院表示意見。
113-01-05、01-12、01-18、01-24
出席行政院於113年1月5日、12日、18日及24日召開協商本院函送之「調解法」草案會議。
113-02-23
本院第209次院會討論通過「調解法草案」。
決議序號: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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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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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
協辦機關: 行政院所屬有涉及調解機制之各部會
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法定強制調解案件由行政調解或民間調解方式辦理部分,將進行ADR機構之整合,並邀請相關機構進行研議,確實發揮ADR機制疏解訟源之效能。
二、行政調解部分,將函請行政院依本決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將函請行政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事項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司法院。
二、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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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函請行政院依決議辦理
已完成行政調解部分
106-08-31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106-12-15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轉介合作事宜。
108-08
108年8月1日起邀請美國猶他州奧格登地區法院第二司法地區Scott M.Hadley退休法官來臺3個月,陸續於各地方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舉辦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推展座談會及演講,討論各法院於現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所面臨之問題。
108-10-21
Scott M. Hadley法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召開「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總結座談會」,針對邀訪期間於各法院、學校、機關之座談結果,提出專題報告,作為未來制定調解基本法之參考。
108-10-28
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拜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糾紛調處流程、調處委員遴任、近年收件數及和解件數等進行了解。
108-12-09
邀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召開「研商地方法院轉介消費金融案件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之申請書格式、電子卷證之檢送及相關流程等事宜」會議。
108-12-18
邀集民間型ADR機構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主管機關、架構、內容等議題進行討論。
109-01-06
為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加強民間型ADR機構協助民眾解決紛爭之功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試辦「法院審理中轉介評議中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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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行政院所屬有涉及調解機制之各部會
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法定強制調解案件由行政調解或民間調解方式辦理部分,將進行ADR機構之整合,並邀請相關機構進行研議,確實發揮ADR機制疏解訟源之效能。
二、行政調解部分,將函請行政院依本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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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函請行政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事項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司法院。
二、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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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函請行政院依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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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31
彙整完成ADR機構資料。
106-12-15 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107年4月24日函請行政院、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於外部網站將上開平台網址超連結並協助推廣ADR機制。
107-02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107-04
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
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107-11
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1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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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行政院所屬有涉及調解機制之各部會
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評估與對策
一、法定強制調解案件由行政調解或民間調解方式辦理部分,將進行ADR機構之整合,並邀請相關機構進行研議,確實發揮ADR機制疏解訟源之效能。
二、行政調解部分,將函請行政院依本決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將函請行政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事項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司法院。
二、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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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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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
函請行政院依決議辦理(已完成行政調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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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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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25、27日,分別於臺北、臺中、花蓮辦理「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分區座談會」,邀請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資深法官John Clifford Wallace,講授「案件管理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發展」,提供專業意見。
107-06-20
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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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邀集日本學者,舉辦「日本紛爭解決機制研習會」,借鏡國外經驗,作為我國建構司法型與行政型、民間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連結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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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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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強制調解案件由行政調解或民間調解方式辦理部分,將進行ADR機構之整合,並邀請相關機構進行研議,確實發揮ADR機制疏解訟源之效能。
二、行政調解部分,將函請行政院依本決議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將函請行政院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事項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司法院。
二、啟用「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
短期(一年內)
一、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
二、翻譯國外調解法令(含日本、美國、德國、歐盟等)參考。
三、預計於107年6月邀請相關機構,就調解基本法之立法方向、法條架構、主責機關、與現行法之關係等進行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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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整合報告」供國內推動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及制定調解基本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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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研商制定調解基本法事宜會議」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共同討論立法方向、與各機關現行行政調解法規間之關係、主責機關及法條架構等議題。
決議序號: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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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行政院所屬有涉及調解機制之各部會
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問題與背景
一、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往往讓人身心俱疲,還是不能解決紛爭。因此,強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儘早解決爭議,同時減少案件量,是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的有效途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歸納說明參照)
二、行政機關應改以合乎專業要求的調解程序調解民事爭端,全面停止並放棄以不合調解原理的行政ADR機制介入民事爭端,否則不但難以發揮疏減訟源功能,反而足以發生排擠司法調解與民間調解的作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四次會議資料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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