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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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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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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有關假釋駁回、涉及收容人權益的監所處分(諸如懲戒) 應給予申訴與司法救濟的機會,制度設計上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聽審權的要求,給予監所收容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並且有專業代理人。
問題與背景
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收容人無外部司法救濟途徑。
評估與對策
研修監獄行刑法草案,明定不服駁回假釋及監獄處分之救濟程序,包含委任律師、陳述意見及司法程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22
一、有關假釋駁回部分,現行實務業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如不服不予假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出庭陳述意見。106年度共受理48件行政救濟案。二、有關監獄處分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如不服矯正機關處分,得提起行政簡易訴訟,並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出庭陳述意見,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矯署綜字第10602011160號業函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
107-09-17
關於假釋案件、監所處分救濟之修正規劃,擬將現行假釋未予許可及不服申訴決定之行政訴訟機制調整為向地方法院(刑事庭)聲明異議,以強化受刑人保障及訴訟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13章之第116、118、129條規定,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及不予許可假釋等事項,如有不服得先向本部提起復審,由本部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如不服復審決定,得再行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草案第12章之第105條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申訴之決定,得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108-01-18
有關假釋駁回部分,現行實務業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如不服不予假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出庭陳述意見。107年度共受理67件行政救濟案。
108-05-20
有關假釋駁回部分,現行實務業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意旨,受刑人如不服不予假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並得親自或委任律師出庭陳述意見。107年度共受理71件行政救濟案。
108-07-12
一.108年1至6月共42件行政救濟案。二.有關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列第12章及第134條等針對受刑人不服假釋駁回及監獄處分之司法救濟規定,行政院於108年1月14日決議尊重司法院意見,規劃以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辦理,並由監獄所在地及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受理之。
109-08-14

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針對申訴及假釋不予許可之救濟制度設計均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詳見本法第12章及第13章)以完善受刑人司法救濟權益,於本法第94條及第122條均已規範委任代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