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1-3
timer_off繼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_off繼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保護司(原法務部【矯正署】部分已解除追蹤)
協辦機關: 無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
決議內容
一、受刑人假釋審查:(三)矯正機構於服刑或假釋期間應提供受刑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達成關係修復的機會與程序,並考量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問題與背景
一、法務部105年2月16日法保字第10505502260號函頒「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對於申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之受刑人,各矯正機關悉於105年2月16日起,依計畫實施轉介各檢察署之程序。
二、依85年6月24日修正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關於受刑人假釋後社會對其觀感,需調查對被害人悔悟之程度或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
三、外界呼籲刑罰執行程序應重視被害人觀感與意見。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二、賡續鼓勵受刑人申請「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如達成和解或關係修復者,從優審核其假釋案。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8
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603012960號函示各矯正機關落實徵詢被害人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其參與假釋程序,並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107-06-14
本部針對有修復意願之加害人、被害人,可透過檢察官、法院、監所、觀護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更生保護等機構之轉介或自行申請參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
107-08-31
截至107年7月底止,已有103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7-10-29
截至107年9月底止,已有105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7-11-22
截至107年10月底止,已有112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7-12-18
截至107年12月12日止,已有114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03-15
截至108年2月25日止,已有115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04-22
截至108年4月9日止,已有163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05-20
本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603012960號函示各矯正機關落實徵詢被害人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其參與假釋程序,並納入假釋審查事項,截至108年5月10日止,已有286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06-21
截至108年6月11日止,已有286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07-12
一.截至108年6月底止,已有300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二.監獄行刑法草案第42條增列「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明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109-06-12
本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603012960號函示各矯正機關落實徵詢被害人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其參與假釋程序,並納入假釋審查事項,截至109年5月底止,已有396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9-08-14
三. 監獄行刑法(下稱本法)第42條明確規範監獄得協助修復式司法程序,並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監督機關(矯正署)應擬定計畫俾供機關據以執行。
四. 假釋審查事項規範於本法第116條,並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明確將對犯罪行為進行修復之情形,納入假釋審查事項。
五. 有關監獄行刑法、其施行細則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業於109年7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