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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1. 獄政制度改革

決議序號: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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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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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現行監獄的假釋審查雖經委員會,但委員會的委員並沒有接觸受刑人,不宜只根據教誨師的意見即做決定;為求周延,假釋的程序建議採行類似聽證模式,並且有受刑人的參與及諸如律師的輔佐,被害人或家屬的意見與受告知是否參與假釋審查程序亦應重視。
問題與背景
一、法務部93年11月16日法矯字第0930042765號函示,自94年1月起實施受刑人面談機制,藉由假釋審查委員藉深入了解受刑人悛悔情形、與被害人補償和解情形、影響社會層面及出獄後規劃等事項。
二、外界期待假釋審核標準更公正、客觀,除透明化相關程序外,使受刑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有陳述意見及參與假釋程序之機會。
評估與對策
一、為避免被害人恐懼,及提高參與假釋程序之意願,規劃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徵詢其對假釋之意見,並通知參與假釋程序。
二、擴大辦理面談機制,針對被害人願意參與假釋程序、監獄考核通過或假釋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之假釋個案,均得進行面談程序,使受刑人、被害人或家屬均得充分陳述意見。
三、有關律師輔佐部分尚無法源依據,未來列入監獄行刑法草案相關授權之子法中統一規範之。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8
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603012960號函示各矯正機關擴大辦理面談機制,並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參與假釋程序。
107-08-31
前述擴大辦理面談機制針對特定犯罪類型者加強實施;因假釋案量大(106年度計26,890件),如全面實施聽證制度,有其困難。二、有關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部分,自107年1月份起,除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外,並由監獄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參與假釋程序。三、有關律師輔佐部分,刻正研議相關規範,以維護受刑人權益。
108-07-12
矯正署於106年12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603012960號函示各矯正機關擴大辦理面談機制,並針對特定犯罪類型者加強實施;因假釋案量大(107年度計28,446件) ,如全面實施聽證制度,有其困難。
108-09-16
有關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部分,自107年1月份起,除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外,並由監獄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參與假釋程序。截至108年8月底止,已有315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8-10-23
截至108年9月底止,已有315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9-02-14
截至109年1月底止,已有370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
109-08-14
截至109年5月底止,已有396人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參與假釋程序之申請。同時於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規範:「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為假釋審查資料事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