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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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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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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經濟部、金管會
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決議內容
二、私部門(一)為達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之反貪與廉潔,應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之刑罰。
問題與背景
近年私部門主管或職員收受往來廠商賄賂(佣金、回扣)事件時有所聞,不少大企業發生收取回扣、虛報出貨或浮報款項等弊案。私部門賄賂行為目前司法實務係依刑法背信罪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特別背信罪規定追訴,故有規範強度及方向不足之虞。又我國私部門賄賂行為在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有收賄罪之規範,然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僅針對證交所、期交所、證券投資信託之特定事業等為規範,而不及其他於經濟、金融或商業活動之賄賂行為,且背信罪保護「個人財產法益」,非公平、廉潔之商業行為或競爭市場之交易秩序。故現行法制針對私部門賄賂行為規範確實仍有待完備。
評估與對策
一、政策形成主政機關及其規範模式。
二、由主政機關提出修正草案並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送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審查,完成立法程序。
預估期程
長期
一、廉政署依據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1次會議主席裁示暨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召開跨部會研商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會議之結論,刻正進行「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評估將ISO37001防貪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機制,導入我國私部門防貪之可行性及配套作法,期後續將研究結果提供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調查局參採,協助引導私部門建構具體防貪機制。
二、為利日後就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罪之立法政策評估,本決議序號移由廉政署執行,俟前揭委託研究成果報告函報法務部後,如無進一步辦理事項,本決議序號之主責單位、管考及後續法制推動作業,再移由檢察司執行。
三、「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於108年5月8日決標予世新大學研究團隊,訂於109年9月8日前(決標次日起1年4個月內)執行完畢,並依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研商會議指示,邀集相關機關,與得標廠商共同成立工作小組,定期開會討論專案研究執行進度,目前研究團隊刻進行文獻分析與深度訪談等作業。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
107-05法務部廉政署為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反貪腐法制決議,組成「貪污修法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共同研議「商業賄賂罪」。
108-05-08
「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於108年5月8日決標予世新大學研究團隊,訂於109年9月(決標次日起1年4個月內)完成研究報告,並依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召開研商會議指示,邀集相關機關,與得標廠商共同成立工作小組,定期開會討論專案研究執行進度,目前研究團隊持續進行文獻分析、焦點座談與深度訪談等作業。
108-11-18
108年11月18日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109-11-13
已於109年10月5日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研究團隊於同月23日提交報告修訂版,將辦理驗收作業。
109-11-25
期末書面報告已於109年11月25日簽准驗收通過,將賡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研究建議之可行性與後續執行方向。
110-01-15
廉政署108年委託世新大學辦理「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經由文獻分析、比較研究、焦點座談、深度訪談與可行性評估等階段研究,已完成期末研究報告。廉政署刻針對研究建議進行評估,另將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各項建議之可行性與後續執行方向。
110-02-09
廉政署刻針對世新大學辦理「建構私部門防貪機制委外研究案」研究建議進行評估,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後續執行作法。
110-03-12
廉政署針對研究建議分析評估,將併同研究報告送請行政院羅政務委員辦公室後續決定。
110-04-09
本案聚焦我國私部門防貪機制之可行性研究,研究結果尚無涉及商業賄賂罪之法制意見,業於110年3月26日簽奉部長核可,將案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序號第62-2-1號執行點次移由檢察司續行辦理。
111-06-10
針對商業賄賂罪立法方向,本部已定於111年4月22日與經濟刑法學會合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修法研討會」,針對商業賄賂罪之可罰性基礎及立法建議廣泛蒐集實務與學術意見,為我國立法參考。本部於111年4月22日與經濟刑法學會合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修法研討會」,針對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罪進行學界與實務之意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