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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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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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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本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決議內容
二、私部門(二)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
問題與背景
一、現行社會重大貪瀆舞弊案件型態趨於隱密性及封閉性,若非內部人士基於道德勇氣及維護社會公益目的對外揭發,難以即時有效發掘弊端。
二、法務部自102年起因考量公部門具科層體制及上下服從關係,就清廉標準要求更甚於私部門,復因公部門現有法令架構較為完善,採取「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策略,積極推動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並於103年12月31日將法務部版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4次審查會在案。
三、因私部門之領域涉及食品、環保、交通、金融、醫療、勞動等領域,與民眾生活更為息息相關,為順應民意及符合社會需求,有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四、惟考量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機制,推動單一專法之困難因素,包含:(一)揭弊範圍過廣,難以明確界定通報事由範圍;(二)如何有效整合各領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有難度;(三)通報門檻、是否採行內部通報程序與公司治理原則兼顧、保護措施需求與類型均有不同,尚待釐清並尋求共識;(四)行政管理事項裁量與司法調查之分工,以避免權責不明等事項,均須審慎評估之。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所提問題:我國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另於部分私部門單行法規,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亦已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但尚乏直接對於不法資訊揭露者之整體性保護法體制,為鼓勵內部人士勇於揭發,需提供足夠的保障,使其因揭弊而受有不當處遇時,並能有權利主張之法定依據,確有正視並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二、評估對策:慮及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制所涉公司治理原則、立法範疇、保護措施、主管機關、通報門檻條件等因素不一,於辦理私部門公益通報法制規劃時,規劃建議如下:(一)立法體制:考量立法經濟,公、私部門保護機制基本架構應有可共通性,建議採合併立法之基本法形式訂定。(二)通報範圍:擬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判斷。(三) 立法事項:保護措施面向各有不同,針對不同領域應有不同之配套,故就專法部分建議針對共通性事項訂定統一規範,另就各別領域事項則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單行法規,以完備法制配套。
三、評估作為:106年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事項,法務部就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部分,應於1年內彙整各方看法,徵詢相關部、會意見,研議以專法或在個別法規內規範公益通報者保護的立法方式。而我國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乙節,「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或「公私合併」均屬政策評估選項,須綜合考量我國民情、法制體系、社會成本、政府資源等因素,包含保護對象、揭弊範圍、保護措施等等。故由法務部、廉政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揭弊者保護法圓桌小組會議,併同公部門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同就公私合併立法模式爭點與處理方案進行討論、研擬最適方案。
四、評估產生之效益與影響:揭弊者保護機制之法制推動,預期效益如下:
(一)宣示政府鼓勵揭弊及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決心。(二)落實揭弊者保護:將揭弊者保護權益明文化,以提供揭露不法資訊之揭弊者全面性保護機制之社會體系。(三)重塑社會價值:賦予並正名揭弊者之正面形象,以扭轉社會長期對揭弊者之不當負面觀感與形象價值。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一、廉政署102年度「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報告。
二、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會議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9
法務部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詢各機關,以瞭解各機關現有公益通報法令及未來推動法制作業之政策建議,俾作為後續推動私部門法制作業參考。
106-10-24
法務部業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修正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經行政院於106年10月30日函詢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及相關部會就本次修正草案之建議事項。
106-12-11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6-12-28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1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1-12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2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2-09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2
廉政署為參酌外國立法例以作為立法政策參考,擇定採行合併立法模式之英國(中正大學謝國欣)與日本(政治大學林良榮)委託學者就各該國揭弊保護法制及執行成效進行研究,並與我國法制體系進行檢視比較。
107-03-2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1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26
學者均於107年4月26日提交研究報告初稿進行審查後,經廉政署初審並建議調整修正。
107-05-08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5-28
107年5月28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私部門場次,邀集勞資雙方團體代表及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提供建言,以瞭解各界觀點及實務運作可行性。
107-06
學者已於107年6月底提交修正之研究報告,刻由廉政署覆審。
107-07-06
107年7月6日舉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公部門場次,邀集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使權責機關充分瞭解本草案架構與內涵,強化機關間協調作業並凝聚共識,以促進法案推動。
107-07-16
107年7月16日召開第6次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綜整各界建議,研擬調整公私合併版草案條文。
107-11-23
本部研擬完成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廣徵民意,自107年11月23日起辦理草案預告作業20日,同時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審查。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預告期滿。
107-12-18
107年12月18日本部將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108-01-03
108年1月3日行政院為廣徵建議、凝聚各機關共識,就本草案分別函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建議。
108-01-25
為瞭解現行檢舉或揭弊法制規範執行情形,行政院於108年1月25日召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福部、行政院環保署、金管會、公平會等部會進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報院審查會前會。
108-01-28
行政院於108年1月28日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草案建議事項。
108-02-23
行政院於108年2月23日召開「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及各機關建議事項,進行逐條討論。
108-03-21
行政院於108年3月21日召開「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及各機關建議事項,進行逐條討論。
108-04-09
行政院於108年4月9日召開「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及各機關建議事項,進行逐條討論。
108-05-02
行政院第3649次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108-05-02
行政院院會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108年5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5-23
108年5月23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等7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108-05-27
108年5月27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委員提案等7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名稱修正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108-07-01
108年7月1日參酌立法院審查建議,妥適研擬本草案弊端項目,本部以調查表方式函詢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其主管法規檢視涉及公共利益而有納入保護必要者。
108-10-23
108年10月23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黨團協商,協商結果部分條文保留交由院會協商。
108-10-30
108年10月30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黨團協商,協商結果部分條文保留交由院會協商。
109-01-11
109年1月11日立法委員改選,因屆期不連續,廉政署將審酌相關修正建議研擬修正條文後,再行陳報行政院審查,賡續辦理立法作業。
109-02-20
法務部參酌前屆立法委員相關修正建議,研擬修正條文,於109年2月2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109-03-11
行政院109年3月11日召開第1次「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逐條審查。
109-03-25
109年3月25日法務部參酌行政院審查建議,以書面函詢各與會機關意見。
109-06-05
行政院109年6月5日召開第2次「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司法院等機關之建議事項,就部分條文討論及審查。
109-06-19
本部109年6月19日參酌行政院審查建議,研擬修正條文及補充立法說明,以書面函詢司法院、交通部及行政院法規會意見。
109-08-10
本部109年8月10日就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就疑義回應部分以書面回覆行政院法規會及司法院;另因部分條文尚須研議,續陳報行政院,提列本草案為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之優先審議法案。
109-08-13
行政院法規會及司法院於109年8月13日及9月3日回覆,就本部修正草案及回應說明,均表示無增補意見。
109-09-22
本部109年9月22日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續行審查。
109-10-28
行政院109年10月28日召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確認新增「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為本部承諾事項。
109-11-16
本部109年11月16日召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分組工作會議,邀集廉政署及民間委員研議承諾事項建議表內推動期程之衡量指標,參採與會委員建議,提升公開資料透明度,加強民眾宣導。
110-01-15
本部109年12月為落實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提升國際廉政交流,公開資料透明度,辦理草案英譯作業,於廉政署網站新增「揭弊者保護專區」,更新草案條文版本及推動進度說明,增進民眾參與及國際能見度。
110-02-09
本部110年1月14日提列本草案為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之優先審議法案。
110-06-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4月14日召開「從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故,制定揭弊者保護法刻不容緩」公聽會,廉政署將蒐集、綜整與會委員、專家學者所提建議,並列為後續法制作業參考。
110-09-10
三十三. 本部110年8月24日提列本草案為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之優先審議法案。
110-10-15
行政院110年8月30日召開「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本部就草案推動進度及民眾參與情形進行說明。
110-12-10
本部110年12月2日陳報修正草案送行政院續行審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12月8日召開「從核四安全談揭弊者保護制度,落實廉能政府及行政中立」公聽會,廉政署將蒐集、綜整與會委員、專家學者所提建議,並列為後續法制作業參考。
111-01-14
行政院111年1月4日召開第3次「『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協商會」,就草案條文業初步審查完竣,廉政署將續行研議身分保密具體作為等保護措施。
111-02-18
本部111年1月25日陳報再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111-05-13
本部111年4月19日於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網站,更新草案條文版本及推動進度說明,持續增進民眾參與及國際能見度。
111-06-10
本部5月19日於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網站,更新草案條文版本及推動進度說明,充實廉政署「揭弊者保護專區」網站內容,持續增進民眾參與及國際能見度。
決議序號: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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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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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本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決議內容
二、私部門(二)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
問題與背景
一、現行社會重大貪瀆舞弊案件型態趨於隱密性及封閉性,若非內部人士基於道德勇氣及維護社會公益目的對外揭發,難以即時有效發掘弊端。
二、法務部自102年起因考量公部門具科層體制及上下服從關係,就清廉標準要求更甚於私部門,復因公部門現有法令架構較為完善,採取「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策略,積極推動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並於103年12月31日將法務部版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4次審查會在案。
三、因私部門之領域涉及食品、環保、交通、金融、醫療、勞動等領域,與民眾生活更為息息相關,為順應民意及符合社會需求,有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四、惟考量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機制,推動單一專法之困難因素,包含:(一)揭弊範圍過廣,難以明確界定通報事由範圍;(二)如何有效整合各領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有難度;(三)通報門檻、是否採行內部通報程序與公司治理原則兼顧、保護措施需求與類型均有不同,尚待釐清並尋求共識;(四)行政管理事項裁量與司法調查之分工,以避免權責不明等事項,均須審慎評估之。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所提問題:我國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另於部分私部門單行法規,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亦已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但尚乏直接對於不法資訊揭露者之整體性保護法體制,為鼓勵內部人士勇於揭發,需提供足夠的保障,使其因揭弊而受有不當處遇時,並能有權利主張之法定依據,確有正視並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二、評估對策:慮及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制所涉公司治理原則、立法範疇、保護措施、主管機關、通報門檻條件等因素不一,於辦理私部門公益通報法制規劃時,規劃建議如下:(一)立法體制:考量立法經濟,公、私部門保護機制基本架構應有可共通性,建議採合併立法之基本法形式訂定。(二)通報範圍:擬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判斷。(三) 立法事項:保護措施面向各有不同,針對不同領域應有不同之配套,故就專法部分建議針對共通性事項訂定統一規範,另就各別領域事項則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單行法規,以完備法制配套。
三、評估作為:106年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事項,法務部就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部分,應於1年內彙整各方看法,徵詢相關部、會意見,研議以專法或在個別法規內規範公益通報者保護的立法方式。而我國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乙節,「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或「公私合併」均屬政策評估選項,須綜合考量我國民情、法制體系、社會成本、政府資源等因素,包含保護對象、揭弊範圍、保護措施等等。故由法務部、廉政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揭弊者保護法圓桌小組會議,併同公部門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同就公私合併立法模式爭點與處理方案進行討論、研擬最適方案。
四、評估產生之效益與影響:揭弊者保護機制之法制推動,預期效益如下:
(一)宣示政府鼓勵揭弊及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決心。(二)落實揭弊者保護:將揭弊者保護權益明文化,以提供揭露不法資訊之揭弊者全面性保護機制之社會體系。(三)重塑社會價值:賦予並正名揭弊者之正面形象,以扭轉社會長期對揭弊者之不當負面觀感與形象價值。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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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一、廉政署102年度「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報告。
二、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會議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9
法務部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詢各機關,以瞭解各機關現有公益通報法令及未來推動法制作業之政策建議,俾作為後續推動私部門法制作業參考。
106-10-24
法務部業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修正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經行政院於106年10月30日函詢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及相關部會就本次修正草案之建議事項。
106-12-11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6-12-28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1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1-12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2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2-09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2
廉政署為參酌外國立法例以作為立法政策參考,擇定採行合併立法模式之英國(中正大學謝國欣)與日本(政治大學林良榮)委託學者就各該國揭弊保護法制及執行成效進行研究,並與我國法制體系進行檢視比較。
107-03-2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1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26
學者均於107年4月26日提交研究報告初稿進行審查後,經廉政署初審並建議調整修正。
107-05-08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5-28
107年5月28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私部門場次,邀集勞資雙方團體代表及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提供建言,以瞭解各界觀點及實務運作可行性。
107-06
學者已於107年6月底提交修正之研究報告,刻由廉政署覆審。
107-07-06
107年7月6日舉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公部門場次,邀集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使權責機關充分瞭解本草案架構與內涵,強化機關間協調作業並凝聚共識,以促進法案推動。
107-07-16
107年7月16日召開第6次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綜整各界建議,研擬調整公私合併版草案條文。
107-11-23
本部研擬完成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廣徵民意,自107年11月23日起辦理草案預告作業20日,同時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審查。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預告期滿。
107-12-18
107年12月18日本部將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108-01-03
108年1月3日行政院為廣徵建議、凝聚各機關共識,就本草案分別函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建議。
108-01-25
為瞭解現行檢舉或揭弊法制規範執行情形,行政院於108年1月25日召集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委會、衛福部、行政院環保署、金管會、公平會等部會進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報院審查會前會。
108-01-28
行政院於108年1月28日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本草案建議事項。
108-02-23
行政院於108年2月23日召開「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會議」,參酌行政院法規會及各機關建議事項,進行逐條討論。
決議序號: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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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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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本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決議內容
二、私部門(二)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
問題與背景
一、現行社會重大貪瀆舞弊案件型態趨於隱密性及封閉性,若非內部人士基於道德勇氣及維護社會公益目的對外揭發,難以即時有效發掘弊端。
二、法務部自102年起因考量公部門具科層體制及上下服從關係,就清廉標準要求更甚於私部門,復因公部門現有法令架構較為完善,採取「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策略,積極推動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並於103年12月31日將法務部版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召開4次審查會在案。
三、因私部門之領域涉及食品、環保、交通、金融、醫療、勞動等領域,與民眾生活更為息息相關,為順應民意及符合社會需求,有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四、惟考量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機制,推動單一專法之困難因素,包含(一)揭弊範圍過廣,難以明確界定通報事由範圍;(二)如何有效整合各領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有難度;(三)通報門檻、是否採行內部通報程序與公司治理原則兼顧、保護措施需求與類型均有不同,尚待釐清並尋求共識;(四)行政管理事項裁量與司法調查之分工,以避免權責不明等事項,均須審慎評估之。
評估與對策
一、認同決議所提問題:我國雖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另於部分私部門單行法規,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亦已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但尚乏直接對於不法資訊揭露者之整體性保護法體制,為鼓勵內部人士勇於揭發,需提供足夠的保障,使其因揭弊而受有不當處遇時,並能有權利主張之法定依據,確有正視並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之必要性。
二、評估對策:慮及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制所涉公司治理原則、立法範疇、保護措施、主管機關、通報門檻條件等因素不一,於辦理私部門公益通報法制規劃時,規劃建議如下:(一) 立法體制:考量立法經濟,公、私部門保護機制基本架構應有可共通性,建議採合併立法之基本法形式訂定。(二) 通報範圍:擬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判斷。(三) 立法事項:保護措施面向各有不同,針對不同領域應有不同之配套,故就專法部分建議針對共通性事項訂定統一規範,另就各別領域事項則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訂單行法規,以完備法制配套。
三、評估作為:106年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決議事項,法務部就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部分,應於1年內彙整各方看法,徵詢相關部、會意見,研議以專法或在個別法規內規範公益通報者保護的立法方式。而我國推動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乙節,「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或「公私合併」均屬政策評估選項,須綜合考量我國民情、法制體系、社會成本、政府資源等因素,包含保護對象、揭弊範圍、保護措施等等。故由法務部、廉政署邀集專家學者組成揭弊者保護法圓桌小組會議,併同公部門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同就公私合併立法模式爭點與處理方案進行討論、研擬最適方案。
四、評估產生之效益與影響:揭弊者保護機制之法制推動,預期效益如下:
(一) 宣示政府鼓勵揭弊及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決心。(二) 落實揭弊者保護:將揭弊者保護權益明文化,以提供揭露不法資訊之揭弊者全面性保護機制之社會體系。(三) 重塑社會價值:賦予並正名揭弊者之正面形象,以扭轉社會長期對揭弊者之不當負面觀感與形象價值。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一、 廉政署102年度「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委託報告。
二、 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會議資料。
進度回報
106-10-19
法務部以問卷調查方式函詢各機關,以瞭解各機關現有公益通報法令及未來推動法制作業之政策建議,俾作為後續推動私部門法制作業參考。
106-10-24
法務部業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修正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經行政院於106年10月30日函詢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及相關部會就本次修正草案之建議事項。
106-12-11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6-12-28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1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1-12
因應民情與社會需求,為加速私部門公益通報保護法制期程,並評估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可行性與解決方案,法務部廉政署舉辦「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第2場,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與會討論,以研擬最適方案。
107-02-09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2
廉政署為參酌外國立法例以作為立法政策參考,擇定採行合併立法模式之英國(中正大學謝國欣)與日本(政治大學林良榮)委託學者就各該國揭弊保護法制及執行成效進行研究,並與我國法制體系進行檢視比較。
107-03-2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16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4-26
學者均於107年4月26日提交研究報告初稿進行審查後,經廉政署初審並建議調整修正。
107-05-08
法務部廉政署召開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以研商公、私部門合併立法之爭點與解決方案。
107-05-28
107年5月28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私部門場次,邀集勞資雙方團體代表及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提供建言,以瞭解各界觀點及實務運作可行性。
107-06
學者已於107年6月底提交修正之研究報告,刻由廉政署覆審。
107-07-06
107年7月6日舉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研討會-公部門場次,邀集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使權責機關充分瞭解本草案架構與內涵,強化機關間協調作業並凝聚共識,以促進法案推動。
107-07-16
107年7月16日召開第6次揭弊者保護法法制推動圓桌小組會議,綜整各界建議,研擬調整公私合併版草案條文。
107-11-23
本部研擬完成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廣徵民意,自107年11月23日起辦理草案預告作業20日,同時進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審查。
107-12-13
107年12月13日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預告期滿。
107-12-18
107年12月18日本部將公私合併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