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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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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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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一、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不宜一體化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建議事權應予統一。
問題與背景
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建立清廉政府形象,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立法院於82年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復於89年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藉由各種預防制度之管道匯流並達成國家廉能政治之最高價值。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事權應予統一。
評估與對策
一、法務部權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分別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公職人員,及職務有利益輸送之虞之公職人員規範不同之行為義務與禁止規定。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另依其職責程度課予不同之公告及信託規範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財產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二)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應辦理強制信託。
二、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檢討修正之處,業已擬具修正草案分別函報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以期完備陽光法案制度。
三、至於我國其他廉政法令,各主管機關已就其權管事項針對各級民意代表、政務官、事務官、司法人員等有不同之廉政規範,例如立法委員行為法、政務人員法草案、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等,尚非單一行政機關可克竟全功。
四、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各機關將持續就其權管反貪腐政策,結合資源統合執行,以回應人民對廉能政府之期待。
預估期程
長期
法務部權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分別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公職人員,及職務有利益輸送疑慮之公職人員規範不同之行為義務與禁止規定,以期完備陽光法案制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修正案已於行政院審查中。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107-12-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已於107年12月13日施行。本部權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就職務有利益輸送之虞之公職人員規範不同之行為義務與禁止規定,以期完備陽光法案制度。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將較具有利益輸送之虞之職務納入本法規範範圍,例如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等均納入規範。
決議序號: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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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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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廉政署】
協辦機關: 無
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
決議內容
一、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不宜一體化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建議事權應予統一。
問題與背景
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建立清廉政府形象,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推動廉能政治,並確保民眾對於政府之信賴,立法院於82年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復於89年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藉由各種預防制度之管道匯流並達成國家廉能政治之最高價值。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事權應予統一。
評估與對策
一、法務部權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分別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公職人員,及職務有利益輸送之虞之公職人員規範不同之行為義務與禁止規定。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另依其職責程度課予不同之公告及信託規範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其財產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二)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應辦理強制信託。
二、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予檢討修正之處,業已擬具修正草案分別函報行政院及立法院審查,以期完備陽光法案制度。
三、至於我國其他廉政法令,各主管機關已就其權管事項針對各級民意代表、政務官、事務官、司法人員等有不同之廉政規範,例如立法委員行為法、政務人員法草案、公務員服務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等,尚非單一行政機關可克竟全功。
四、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各機關將持續就其權管反貪腐政策,結合資源統合執行,以回應人民對廉能政府之期待。
預估期程
長期
法務部權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分別就職務有申報財產必要之公職人員,及職務有利益輸送之虞之公職人員規範不同之行為義務與禁止規定,以期完備陽光法案制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修正案已於行政院審查中。
相關資料
相關法規資料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
進度回報
107-05-2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於107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7-06-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於107年6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總統令公布,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