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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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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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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問題與背景
現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修法,經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上開修法固然提供政府用以追償不法資產的利器,不過在實務上,不法所得如何迅速、有效追償,迅速彌補被害人損失,降低執法人員風險,也就是如何「沒得快,沒得好,沒得沒煩惱」,將是我們未來努力的目標。
評估與對策
一、專人專責機制:
 函頒「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明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建置追討犯罪所得資訊平台,作為檢察機關與他機關間之聯繫窗口,以利追查犯罪所得。各檢察機關並應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以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
二、加強犯罪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一)法務部已於全球資訊網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並規劃建置全國各地檢署之變價物即時查詢系統,一方面使變價資訊透明,避免綁標,他方面鼓勵民眾廣泛利用,使查扣物能保值而創造國家、被告及被害人三贏。
(二)積極推動偵查中查扣變價機制,使偵查中查扣之犯罪所得能物盡其用,避免因訴訟程序進行而喪失其價值或耗費不相當的保管資源與經費。
(三)積極推動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機制,使檢察官於偵查中依個案情況曉諭被告或第三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提升查扣犯罪所得效能。
(四) 函頒「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增加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之橫向聯繫,期借重行政執行機關變價拍賣之效能,創造三贏之局面。
(五)已編撰「沒收查扣辦案手冊」,指導檢察官依據沒收新制積極查扣犯罪所得。
(六)已辦理多次刑法沒收新制之宣導,未來仍將持續宣導,要求各地檢署依新法執行保全扣押,避免被告脫產,執行無效果之情形,並確實依臺灣高等檢察署函示措施落實辦理。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 http://auction.moj.gov.tw/mp8002.html
進度回報
107-01
持續加強偵查中變價及自動繳回機制。
107-04-02
本部函頒「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
108-03-29
司法院已研擬刑事訴訟法第471條修正草案,明訂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將金錢給付性質之沒收執行,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強化沒收執行之效能。行政院院會已通過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108-05-29
立法院於108年5月29日一讀審查完竣,條文保留待協商。
109-12-11
本部於109年9月2日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聯繫會報,已著手研擬即時查詢受刑人銀行存款餘額事項及精進現有金融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方案,未來將持續與財金資訊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金融機構溝通協調,以增進犯罪所得執行之及時性與有效性。
110-09-10
本部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行政執行署共同成立工作小組,於110年5月14日、8月5日、8月27日召開會議,研商建立囑託變價之流程及各項例稿,提供各檢察署憑辦,並持續蒐集問題及研商解決方法。
111-01-10
110年9月7日、11月8日、12月15日召集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及司法院代表,研議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修正,促進偵查及審理中囑託變價。
111-06-10
為徹底剝奪行為人犯罪利得,即時變價維持沒收物或得追徵物之財產價值,確保於裁判確定後得發還、給付或變價給與價金,本部已於111年3月14日,邀集司法院、行政執行署、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代表,共同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有關偵查中及審判中變價規定,待研修完畢,即向司法院提出修法建議。
111-07-15
本部已於111年6月28日函請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增訂偵查中變價得囑託行政執行分署代為執行,並明定審理中繼續變價及中止變價之程序,俾利實務運作。
決議序號: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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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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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四、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問題與背景
現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修法,經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上開修法固然提供政府用以追償不法資產的利器,不過在實務上,不法所得如何迅速、有效追償,迅速彌補被害人損失,降低執法人員風險,也就是如何「沒得快,沒得好,沒得沒煩惱」,將是我們未來努力的目標。
評估與對策
一、公布施行「檢察機關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明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建置追討犯罪所得資訊平台,作為檢察機關與他機關間之聯繫窗口,以利追查犯罪所得。各檢察機關並應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以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
二、法務部已於全球資訊網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並規劃建置全國各地檢署之變價物即時查詢系統,一方面使變價資訊透明,避免綁標,他方面鼓勵民眾廣泛利用,使查扣物能保值而創造國家、被告及被害人三贏。
三、積極推動偵查中查扣變價機制,使偵查中查扣之犯罪所得能物盡其用,避免因訴訟程序進行而喪失其價值或耗費不相當的保管資源與經費。
四、積極推動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機制,使檢察官於偵查中依個案情況曉諭被告或第三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提升查扣犯罪所得效能。
五、已編撰「沒收查扣辦案手冊」,指導檢察官依據沒收新制積極查扣犯罪所得。
六、已辦理多次刑法沒收新制之宣導,未來仍將持續宣導,要求各地檢署依新法執行保全扣押,避免被告脫產,執行無效果之情形,並確實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示措施落實辦理。
七、研議增加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之橫向聯繫,期借重行政執行機關變價拍賣之效能,創造三贏之局面。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持續加強偵查中變價及自動繳回機制。
二、「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已獲得檢察機關、行政執行機關之共識,目前進行法制作業中,將於近期函頒。
相關資料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 goo.gl/LosL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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