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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序號: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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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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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鼓勵民間推動社會企業模式雇用更生人,政府對於無差別任用更生人者給予獎勵。
問題與背景
一、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建議鼓勵民間推動社會企業模式僱用更生人,並就任用更生人之雇主予以獎勵。
二、勞動部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已於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將更生受保護人納入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
三、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並鼓勵雇主僱用,勞動部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與「培力就業計畫」等行政措施,鼓勵民間團體申請計畫,進用更生受保護人,協助提升其工作職能,俾重返一般職場就業。
四、並為鼓勵雇主僱用更生受保護人除上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外,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提供雇主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更生受保護人,每人每月發給雇主僱用獎助1萬1千元,最長12個月,另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依據所進用更生受保護人人數,補助事業單位或團體工作教練輔導費每人每月5千元,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身心障礙個案得延長至6個月),鼓勵雇主提供職場學習機會,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準備。
評估與對策
一、為鼓勵民間團體留用原進用人員(更生受保護人),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規定,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可依規定每一名發給獎勵金3萬元。另為鼓勵民間團體以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本部亦持續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培力就業計畫之諮詢輔導資源予以輔導,協助民間團體朝社會企業發展,增加更生人之就業機會。本部已協助前揭計畫之民間團體於105年至109年3月累計進用472名更生受保護人協助其就業。
二、除持續運用上開措施協助民間團體朝社會企業發展、提供雇主僱用獎助外,亦將持續督導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發友善廠商,使各地就業服務機構得迅速瞭解轄內資源,並加強對雇主解說各類就業促進工具,藉以提升雇主僱用意願。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持續運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協助民間團體朝社會企業發展,並透過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等,提供雇主僱用獎助鼓勵僱用更生受保護人。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第二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4
二、臺灣就業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228&pid=225
三、臺灣就業通-培力就業計畫: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id=1583&pid=225
四、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54051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lsid=FL044919
進度回報
109-01-20進行中
持續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依更生受保護人就業需求提供就業服務。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與培力就業計畫等相關措施,105年至108年12月累計進用419名更生受保護人參與計畫。
109-05-05進行中
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與培力就業計畫等相關措施,105年至109年3月協助累計進用472人次更生受保護人參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