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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序號: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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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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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問題與背景
1.「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1 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本行據以訂定「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相關規定。
2.「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依上述規定,本行設中央印製廠,專營印製鈔券;設中央造幣廠,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中央印製、造幣兩廠任務屬性特殊,與一般國營事業有所不同。
評估與對策
本案經於106年11月間函轉中央印製、造幣兩廠本於權責處理。據復: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且各該廠並為國家券幣印鑄專責機構,工作人員之品德、操守及專業至為重要,不宜未經公開甄選逕行開放工作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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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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