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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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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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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問題與背景
一、未成年人間的合意性行為,在學界與實務上普遍稱作「兩小無猜」,而在法律上,則專指:未成年人間發生合意性行為而觸犯刑法第227條,依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及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之規定而言。雖然刑法已經設有第227條之1,讓18歲以下違反性自主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設有第229條之1讓此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但只要刑法上存在此罪名,父母就可以提告,讓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的未成年雙方進入司法程序中。實務上也看到在許多兩小無猜事件中,男女雙方為男女朋友,父母卻堅持向對方提告,導致未成年人必須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承擔罪名,即使是在少年法庭,也是巨大的身心壓力與負面標籤。其延伸出的親子關係撕裂與衝突、以及未成年人的情感失落、個人的身心發展中斷,往往是更大的衝擊與傷害。
二、以刑法處罰或許能嚇阻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讓孩子學習發展健康的 情感關係與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也阻卻了家長與學校在此議題的引導教育責任。刑法將兩小無猜入罪,加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別教育平等法分別設有24小時通報責任以及相應之罰則,導致學校老師一知悉未成年人有發生性行為的可能,便直接事件進行通報,使得老師與學生之間的信任關係被破壞,進一步造成校園恐性的氛圍。造成青少年在遇到情感或性行為相關問題時,不敢向師長、父母詢問或求助,流於同儕間互相詢問或自行上網尋找解決方法,反而容易習得錯誤性知識,或以不適當的方式解決問題,造成危險性行為、無預期懷孕、親密關係暴力等更嚴重的後果。
三、司法的部分,檢察官及法官也發現兩小無猜條款其實主要在處理父母親的焦慮,沒有從根本解決孩子的問題,且訴訟過程經常不斷增加親子間的衝突,更會造成被害人的兩難(想為伴侶解套,但父母希望她/他作證遭到性侵害等),對於執法者來說其實也是一種為難。加上未成年父母有獨立告訴權,部分父母一旦得知孩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誤以唯有走上司法途徑才是為兒女討回公道的方式,卻忽略兒女真正的需求及感受。是兩小無猜事件,有無必要投入龐大的社會成本及人力,值得再加深思【參考司改第五分組「決議及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關於未滿16歲青少年間合意性行為是否除罪化之議題,各界仍分持肯定與否定之見解。又參酌美、日、德等國相關立法例,亦尚有相關處罰規定。再考量未滿16歲學生之間合意為性交行為,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則刑法業已考量行為人均未滿18歲,不宜貿然以刑罰介入、處罰。是以,除非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原則上並不會進入司法程序處理。復因雙方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即使進入司法程序,亦屬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範疇,由少年法院(庭)調查、審理,而非循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對於該少年之程序保障已足。再者,考量未滿16歲學生之父母對於該類案件有為其子女獨立提出告訴之權利,理應尊重該少年之父母於民法監護及司法訴訟上之權益,特別是在一方少年之年紀更為幼小之狀況,如15歲與12歲少年為合意性交。故該類案件認仍不宜貿然除罪化。
二、為保障兒少之健全成長權利,擬進行委託研究案,針對未滿16歲之兒少間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蒐集國外立法規定,並對於該行為是否合於一定條件下予以除罪?以及其除罪化之利弊進行分析,進而探討對未滿16歲兒少身心發展保護之最適方案,作為我國刑事政策之參考,並加強與教育、衛生等機關之合作機制。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4-13
本部召開會議,決議擇定「未滿16歲之兒少間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除罪化之利弊研究及國內外法制之比較分析」研究計畫為本部108年度重要施政議題研究計畫項目之一,預估研究經費為新臺幣75萬元。
108-07-25
本部108年「未滿16歲之兒少間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除罪化之利弊研究」委託研究計畫案,於108年5月8日簽奉核准,僅台灣科技法學會1家廠商參與投標,於108年6月13日經採購評審小組評審通過台灣科技法學會取得議價廠商資格,並於108年6月28日召開議價會議,經議價、減價後,以71萬元整得標,已於108年7月25日簽約完畢。
108-11-24
預計於108年11月24日前提出期中報告初稿。
108-12-27
本研究計畫案已進行期中審查完畢。
109-12-11
廠商於109年3月24日提出期末報告初稿,109年5月6日開期末審查會後,因應委員意見提出修正後期末報告,業於109年8月19日於GRB登錄研究報告摘要,並以公函提供完整研究報告30冊及電子光碟片2片及製作支出明細表等交付本部請款中。
決議序號: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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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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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二、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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