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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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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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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一、CEDAW2第四十七屆會議第28號一般性建議:締約國在《公約》第 2條之下的核心義務:「16.締約國有義務尊重、保護和實現婦女不受歧視的權利,確保婦女的發展和進步,以改善其處境,實現法律、事實或實質的男女平等。締約國應確保不對婦女實施直接或間接歧視。對婦女的直接歧視,包括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實施區別待遇。對婦女的間接歧視,係指法律、政策、方案或做法看似對男性和女性並無偏頗,但實際上造成歧視婦女的效果。因為明顯中性的措施並未考慮原本存在的不平等狀況。此外,因為不承認歧視的結構、歷史模式,以及男女之間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可能使現有的不平等狀況因間接歧視更為惡化。」
二、又參以被害者在整個犯罪事件中分明是當事者,然在司法程序中有被客體化的情形,亦即變成僅屬被取證的客體,而忽略其實為真正的當事人。是為保有被害人司法上之主體性,法律上應提升被害者訴訟地位,縱非訴訟法上當事人,亦有訴訟參加權,除現行制度下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權,至少增列資訊對等權(、同時收取書狀繕本等)、調查證據權、辯論權,並研議賦予被害人詰問證人、獨立提起上訴等權利之必要及可行性【參考司改第五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應全面強化犯罪被害人,包含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主體性,落實權益保障:
一、偵查與偵結起訴階段:
(一)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性防法),規範下列程序保障事項,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1.對於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提供被害人安全之出庭環境,避免二度傷害(性防法第16條)。
2.兒童或心智障礙之弱勢被害人由專業人士協助詢訊問(性防法第15條之1)。
3.被害人信任之專業人士或家屬陪同應訊,使被害人不畏懼刑事司法程序(性防法第15條)。
4.保護被害人隱私權,避免其身分曝光(性防法第13條)。
5.轉介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對被害人提供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等協助與服務(性防法第6條)。
(二)強化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取:檢察機關偵辦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終結公告時,宜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其能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
二、審判階段:
(一)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草案,除強化被害人之一般保護規定,另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藉由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機制,使訴訟參與人能全程參與訴訟過程。復透過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之內容。於訴訟參與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代理人,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之情形,而未經選任代理人者,審判長應為此等訴訟參與人指定律師為代理人。此外,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亦賦予訴訟參與人就準備程序應處理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等項即時表達意見之權利,以及辯論證據證明力及詢問被告之機會。
(二)本部原則上贊成「提高被害人在訴訟程序地位」之修法方向,然於具體權利內涵,則認為應參考德國立法例,使被害人有更獨立之地位,包含得聲請調查證據、得詰問證人及得獨立上訴。
三、刑罰執行階段:
矯正署擴大辦理面談機制,並針對特定犯罪類型者加強實施,自107年1月份起,除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外,並由監獄以問卷調查方式,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對假釋之意見及通知參與假釋程序。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8
矯正署函示擴大辦理假釋面談機制。
107-01-05
本部函請檢察機關於所偵辦之社會矚目案件偵查終結公告時,宜主動以最迅捷方式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使其能在第一時間知悉偵查結果。
107-03-14
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函請行政院會銜。
107-10-30
本部於107年8月10日提供對案條文予行政院,行政院於107年10月30日邀集本部、行政院召開會銜會議。
107-11-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司法院修正草案版本,於107年11月14日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
108-1-3
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108-03-21
108年1月28日行政院、司法院完成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108年3月21日立法院法制局召開評估報告(初稿)座談會。
108-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108-04-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完畢(保留一條)。
108-05-20
黨團協商通過該保留條文。但段宜康委員事後撤簽,本法案尚待協商。
108-12-10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被害人訴訟參與部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於109年1月10日施行。
109-01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之資訊獲知,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瞭解偵查審判進度、加害人在監動態及假釋程序,得以適時表示意見,本部計畫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目前已發包完成委外服務採購案,預計109年10月完成建置。
109-01-15
本部辦理新修法講習會,使所屬檢察機關瞭解上開新修正法律之內容。
109-02-23
本部與司法院已共同建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於109年10月完成建置,於110年1月1日已擇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及地方法院試辦。另本部已訂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相關規範,俾資遵循。
110-08-18
110年6月28日修正第 1、4、5、9 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並自同日生效,使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被害人保護時有所遵循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