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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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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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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三、為協助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習技與就業,建請勞動部強化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並依少年特性及需求(例如放寬學歷要求),研擬合適多元之訓練課程。
問題與背景
一、案係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第三次增開會議委員提出,以基隆地方法院為例毒品相關案件之受保護管束少年以15歲至18歲為大宗,多數均未繼續升學,有就業需求,學歷不足、欠缺技能情況下致時常轉換工作或失業,雖經轉介報考職業訓練,惟多數課程訂有高中學歷及筆試之基本門檻,僅有國中學歷少年較難享有國家職訓資源,建議針對觸法、虞犯少年之職業訓練部分,規劃適宜補助、協助措施,吸引有心轉變之少年參與課程。
二、為協助青少年提升就業技能,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每年透過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資訊,結合民間訓練資源,辦理多元職前訓練課程,失(待)業青少年可視需求選擇參訓。有關職前訓練受訓資格,最低學歷限制之必要性部份已放寬,並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104年10月21日發訓字第1042500896號函知所屬分署與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自105年起規劃職前訓練課程時,除因對應之技能檢定報檢資格或其他產訓合作用人單位有學歷需求限制而配合設定學歷門檻外,餘皆朝無學歷限制之方向規劃辦理為原則,以甄試代替學歷限制之篩選機制,以利協助具備該職類相關先備知識惟學歷未達標準之民眾參訓。
三、為協助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提升技能,已透過跨部會資源連結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105年訂定「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每年度定期由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次年度需求調查,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研議合作方案;105年辦理2班,計訓練38人;106年辦理3班,計訓練73人;107年辦理3班,計訓練57人;108年辦理3班,計訓練46人;109年3月辦理1班,計訓練26人。至相關訓練課程與離院(校)後之輔導連結部份,經少年矯正機關調查有就業意願者,於出院(校)1個月前轉介予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透過一案到底單一窗口就業服務,依個案需求推介工作機會或提供職業訓練資源。
四、另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針對少年矯正機關有就業意願之少年,辦理入院(校)就業促進宣導活動,105年於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等辦理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30場次,受益人數61人;辦理就業促進宣導活動16場次,受益人次600人次;106年辦理就業促課程成長團體課程25場次,受益人數272人;就業促進宣導活動計30場次,受益人次684人次;107年辦理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19場次,受益人數277人;辦理就業促進宣導活動計22場次,受益人次466人次;108年辦理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21場次,受益人次395人次;辦理就業促進宣導活動計17場次,受益人次498人。109年持續規劃辦理中。
評估與對策
一、賡續透過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資訊,辦理多元化職前訓練課程,以供失(待)業青少年視需求選擇參訓。另持續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依其需求調查結果,研議合作方案,協助有就業意願而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增進生活能力,協助其回歸社會與穩定生活。
二、除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外,亦將持續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入院(校)就業促進宣導、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等相關就業服務措施,協助有就業意願而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進行就業準備以順利進入職場。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賡續透過區域職業訓練供需資訊,辦理多元化職前訓練課程,並持續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依其需求調查結果研議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合作方案。
相關資料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第三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2
二、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0802
進度回報
109-01-20進行中
持續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協助觸法或虞犯少年學習技能,並提供就業促進相關課程協助就業準備,以順利就業。108年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專班計3班,訓練46人。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21場次,受益人次395人次及就業促進宣導活動計17場次,受益人次498人次。
109-05-05進行中
109年3月與少年矯正機關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專班計1班,計訓練26人。就業促進成長團體課程,109年持續規劃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