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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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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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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二、少年之輔佐人及辯護人應接受少年保護之專業訓練,建議專業律師能增列少年保護項目。
問題與背景
有關少年案件之處理具相當專業性,從心理、家庭、校園至校園各層面環環相扣,其處理之良窳攸關少年未來身心發展是否健全及能否順利融入社會,而處理少年案件所著重之少年保護及所需溝通技巧,亦有別於其他案件處理,故處理少年案件之律師亦需接受適切之少年保護的專業訓練及認證,方可達成少年保護之目的。
評估與對策
律師法修正草案已就律師在職訓練與建立律師專業分科制度部分訂有相關規定,故未來相關條文通過後,全國律師聯合會即可就律師專業領域之科目、請領之要件、程序、收費及其他遵行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屆時再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此規定,視實務上少年保護所需之專業訓練,於專業律師中研議如何增列少年保護項目,以更能達成少年案件中少年保護之目的。
預估期程
長期
有關律師在職進修及專業分科制度,律師法修正草案訂有相關規定,未來需俟律師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再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相關規定,並本此規定視實務上少年保護所需之專業訓練,於專業律師中研議如何增列少年保護項目,又律師法修正草案之通過及實務上研議如何增列少年保護項目,皆須相當之時間,故預估期程為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1-26
本部公告律師法修正草案。
107-07-20
將律師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與本決議有關者為律師法第20條修正草案)。
108-04
迄108年4月,行政院為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業已密集邀請律師界及相關機關之代表召開16次審查會議。
108-04-26
108年4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108年4月26日行政院函送本部律師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108-05-30
本草案已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審查完竣,並將保留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108-11-19
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3日及108年12月11日立法院就保留條文召開4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各黨團經協商後已就保留條文達成共識。
108-12-13
108年12月13日立法院就律師法修正草案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
109-09-04
依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在職進修及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證明相關規定,須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故少年保護項目如需增列於在職進修及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中,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決定之,目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刻正進行組織改造,依律師法第144條第4項自110年1月1日始組改完成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嗣其組改完成後本部將促其依本決議研議將少年保護項目增列於律師在職進修及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證明中。
109-10-14
本部於109年9月2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相關決議諮詢會議」,邀集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廣納司改意見。
110-11-16
本部已於110年9月1日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決議研議將少年保護項目增列於律師在職進修及律師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決議序號: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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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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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二、少年之輔佐人及辯護人應接受少年保護之專業訓練,建議專業律師能增列少年保護項目。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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