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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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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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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單一窗口)應協助犯罪被害人就犯罪被害補償之申請,完成相關程序。相關機關應檢討目前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審議核定流程,例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檢討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排除條款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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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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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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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各地檢署、法院應有專責人力負責派案、追蹤、管理等行政業務,讓修復式司法之推動有穩定人力,並應單獨編列預算,以為經費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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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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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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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統合犯罪被害者及無辜被害者之保護組織,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 (一) 依修復式司法進展之不同階段,妥善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計劃,分段評估學員學習能力,以掌握促進者之學習情況。 (二) 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 (三) 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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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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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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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於獄政體系發展本土化模式之修復式正義:我國矯治單位更積極引進推動修復式司法,並加以本土化,將修復式司法融入現有獄政人員之常規訓練,對有興趣進一步學習人員,選派參加促進者課程,並辦理監獄志工訓練,鼓勵發展與推動修復式活動與課程,特別是應用在受刑人出獄前,為社會復歸前之輔導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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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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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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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二) 於監獄行刑法之教化章節增修監獄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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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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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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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七、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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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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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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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六) 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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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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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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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一) 於校園全面且持續地推動,視為學生公民與法治教育的一環,支持第一線教師實際操作,給予專業諮詢與具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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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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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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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四) 提供第一線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分層分級訓練,每年至少以培訓全國教師人數 5% 為目標,同時納入相關獎勵與考核標準。輔以持續性個案研討、督導制度與全國性研討會,使第第一線人員能繼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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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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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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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二) 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單位,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推動計畫與執行目標,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每年執行與檢討,並製作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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