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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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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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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法務部自行研議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國家應以通盤性、統整性的新思維,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決議內容
一、行政院應儘速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政策: 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不侷限於給予犯罪被害人金錢補償,或給予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協助,也不侷限於現行法所定之犯罪被害人範圍及其保護措施而已,而必須是建構一整體性的制度上、精神上與物質上的支持網絡,需要跨部會的通力合作,包括但不限於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法務等不同部門提供犯罪被害人必要扶助,涉及的層面甚廣,爰參考日本由中央政府肩負規劃、實施保護犯罪被害人的綜合性政策責任之例,當前我國亟需由行政院制定具有指導原則的通盤性基本政策,作為劃分各部會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分工,推動與自己主管事項相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的政策綱領。
問題與背景
一、委員建議略以,行政院應能形成或推動具有基礎性、跨部會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為了催生具有中央政府高度、通盤完善的被害人保障政策,有必要直接促請行政院以院級的高度儘速制定之,並提高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決策(政策)層級,方能確保該政策制定後,得以有效的落實。
二、其次,委員認為,「日本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經驗…..,從規範面來看,日本藉由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透過該法的框架,課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各部門不同的保護責任;行政上要求內閣規劃、實施保護犯罪被害人等綜合性政策,同時為達成該法之目的,內閣尚應規劃必要法律整備及財政支持等措施。」
三、本決議研析意見如下
(一)參考日本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及日本警察廳公布之犯罪被害人白書,所稱犯罪被害人,指遭犯罪及相類行為影響,致身體、心理遭受侵害之人或其家人;業務主管機關為警察廳,並將被害人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責任事項,如被害人之保健醫療措施由衛生單位提供、居住則有規劃入住公營社會住宅之措施等,分由不同部門在其業務職掌內辦理;而我國之被害人服務,有關被害人訴訟權益部分,規範於刑事訴訟法;除特定被害人有專法保護外,其他被害人相關服務措施則涵攝在相關法規內,如被害人因犯罪案件後變成經濟弱勢或導致身心障礙,係適用社會救助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另歐洲被害人權利指引(Victims Rights Directive)提示歐盟各國關於被害人保護應注意事項,特別是訴訟程序中之權益,其定義之被害人,指遭受傷害的自然人,包括直接由刑事犯罪造成的身體,精神或情感傷害或經濟損失;或死亡直接由刑事犯罪造成,並因該人死亡而受到傷害的人的家屬,對於該等被害人應特別注意保護義務,對於刑事案件以外被害人則無特別規範。是被害人保護範圍,目前已涵攝於刑事訴訟法或相關社會安全或福利法規中,相關專法係就特定案件需要施予特別保護。
(二)日本係於1996年制訂「被害人對策綱要」,2004年制訂「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針對對策綱要、基本法等被害人法令之制定有其時間先後順序。我國則是於相關訴訟法規明訂被害人訴訟權益;被害人同時亦可享有相關社會福利安全權益,再針對特殊案件類型之被害人訂定專法保護,雖然法制經驗與日本不同,但被害人同受國家保護。

評估與對策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不採納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現行被害人保護已涵攝於各部會相關法規中,特殊案件類型之被害人已有專法協助,且已有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做為各部會推動被害人保護之平台 ,若有不足,可進行相關法規或方案之修改。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27收集部會意見
彙整報告
107-07-12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決議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涉及跨部會點次協調會議」
彙整評估報告
107-12-28行政院核定方案
凾頒
108-02-14召開方案說明會
持續努力
108-02-14邀集地檢署及犯保協會辦理方案說明會
持續努力
108-03-20函頒實施
持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