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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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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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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行政院應儘速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政策: 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不侷限於給予犯罪被害人金錢補償,或給予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協助,也不侷限於現行法所定之犯罪被害人範圍及其保護措施而已,而必須是建構一整體性的制度上、精神上與物質上的支持網絡,需要跨部會的通力合作,包括但不限於警政、社政、勞政、醫政、教育、法務等不同部門提供犯罪被害人必要扶助,涉及的層面甚廣,爰參考日本由中央政府肩負規劃、實施保護犯罪被害人的綜合性政策責任之例,當前我國亟需由行政院制定具有指導原則的通盤性基本政策,作為劃分各部會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分工,推動與自己主管事項相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的政策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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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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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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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 鑒於現行被害人保護執行機關為行政院三級單位,其層級不足以整合各部門有效保護被害人,為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位階,規劃、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具體事項,有效達成跨部會間溝通協調,以落實國家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敦促各機關實施具整合性、計劃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爰參考日本內閣府設置犯罪被害人等政策推動會議之例,行政院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其外部委員,尤應保障一定名額,由犯罪被害人家屬代表及具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而成績卓著的社會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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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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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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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國家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 承上,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具有政策的基本性和跨部會的綜合性,考量政策不免隨政府更迭或其他情事而變遷,為彰顯國家重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事項應具有永續性、穩定性,長程目標仍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透過基本法的位階與效力,確保國家履行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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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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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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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國家應以適當方式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 承上,鑒於過往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領域投入的資源相對有限,政府為宣示重視犯罪被害者人權及落實保護工作的決心,首先應確保國家會挹注足夠資源,方能維護各方面保護工作永續執行,爰參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定教育預算地板的作法,並兼顧國家政務的彈性需要,國家應以適當方式(不限於立法方式,但立法途徑的確是最能展現政府決心的方式),明確宣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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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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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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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行政院應定期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向立法院報告,並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內容: 為有效敦促行政部門定期檢討回顧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執行成效,強化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的透明化與外部監督,爰參考日本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年度報告之例,以及我國行之有年的政策白皮書作法,行政院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同時因犯罪被害人保護屬於人權保障核心的一環,現行國家人權報告只對於特定類型的犯罪被害人(例如人口販運、性剝削等)加以論述,並未就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為專門章節論述,為促進我國犯罪被害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彰顯我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人權貢獻,有必要納入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並接受國際專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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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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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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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整合各單位(包括各檢察署、各警察局、分局,以及其他社政福利機關及地方政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等之協作平台)提供犯罪被害人之相關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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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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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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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應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與觀護、更生保護業務分離,並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職掌層級,給予充分之編制、員額與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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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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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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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應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改制成具公法人或行政法人地位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並設置專業之專責人力,與全國各民間保護團體協力,形成公部門與第三部門緊密合作的被害人保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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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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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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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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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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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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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專責人員 1.養成階段:建議可讓社工系、心理系、諮商相關科系、法律系及犯罪防治系尚未畢業之學生前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實習。畢業後可前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面試,經書面審核及個別短期工作評估合格後,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仿照司法官學院進行統一職前訓練,並於後分發至各地分會。 2.在職階段:應建立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 3.個案管理:應就侵害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之犯罪,原則上以每位被害人均有專責人員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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