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內容
四、國家應以適當方式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
承上,鑒於過往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領域投入的資源相對有限,政府為宣示重視犯罪被害者人權及落實保護工作的決心,首先應確保國家會挹注足夠資源,方能維護各方面保護工作永續執行,爰參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定教育預算地板的作法,並兼顧國家政務的彈性需要,國家應以適當方式(不限於立法方式,但立法途徑的確是最能展現政府決心的方式),明確宣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