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內容
二、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
鑒於現行被害人保護執行機關為行政院三級單位,其層級不足以整合各部門有效保護被害人,為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位階,規劃、審議犯罪被害人保護事務的具體事項,有效達成跨部會間溝通協調,以落實國家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敦促各機關實施具整合性、計劃性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爰參考日本內閣府設置犯罪被害人等政策推動會議之例,行政院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並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其外部委員,尤應保障一定名額,由犯罪被害人家屬代表及具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而成績卓著的社會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