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3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法務部自行研議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國家應以通盤性、統整性的新思維,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決議內容
三、國家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 承上,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具有政策的基本性和跨部會的綜合性,考量政策不免隨政府更迭或其他情事而變遷,為彰顯國家重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事項應具有永續性、穩定性,長程目標仍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透過基本法的位階與效力,確保國家履行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責。
問題與背景
一、 委員建議,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具有政策的基本性和跨部會的綜合性,考量政策不免隨政府更迭或其他情事而變遷,為彰顯國家重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事項應具有永續性、穩定性,長程目標仍應制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基本法,透過基本法的位階與效力,確保國家履行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責。
二、 經本部研析如下:
(一)首先基本法性質單純屬政策性宣示,而有關綱領性、原則性或政策宣示之規範,於個別法律規定即可。其次,基本法屬憲法第170條意義之法律,且憲法或中央法規標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基本法優於ㄧ般法律。除非基本法與ㄧ般法間具有普通法、特別法之關係或前法、後法之關係,否則難認其適用有優先性。再者,目前各類別之被害人均已制定專法保護,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是否需再另立基本法,宜再謹慎評估。
(二)另行政院法規會建議,相關機關制定基本法,應注意下列事項:
1.憲法與其他法律已經完備事項,毋須重複規定。
2.不應有設組織之規定。
3.不應有中央與地方權則劃分之規定。
4.避免有使人民產生實體上求權之規定。
5.對於事屬當然之事項,毋庸再予明文規定。
依上開基本法訂定原則及注意事項,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無實益。
評估與對策
不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得重新定義問題
目前被害人已有相關專法提供保障,且法律明訂事項應為各機關應落實執行之依據,具有穩定性、持久性,可達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標;專法若有不足,可持續修正檢討。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27收集部會意見
彙整報告
107-07-12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決議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涉及跨部會點次協調會議」
彙整評估報告
108-01-13簽奉核准成立犯保法研修小組
進行中108-04-23
108-05-16召開第二次研修會議
持續努力
108-07-30
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
108-12-17
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