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4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法務部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法務部自行研議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國家應以通盤性、統整性的新思維,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決議內容
四、國家應以適當方式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 承上,鑒於過往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領域投入的資源相對有限,政府為宣示重視犯罪被害者人權及落實保護工作的決心,首先應確保國家會挹注足夠資源,方能維護各方面保護工作永續執行,爰參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定教育預算地板的作法,並兼顧國家政務的彈性需要,國家應以適當方式(不限於立法方式,但立法途徑的確是最能展現政府決心的方式),明確宣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之意旨。
問題與背景
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含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分述如下: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含法務部編列預算、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及其他收入,上述經費來源每年可支用數約新台幣(下同)4億元,目前尚無不足之情況。
二、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含: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私人或團體捐贈及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上述經費來源每年可支用數約1億8千萬餘元,其中政府補助款部分近年亦逐年增加,目前尚無經費不足之情況。
三、委員建議參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定教育預算地板的作法,並兼顧國家政務的彈性需要,國家應以適當方式,明確宣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之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之意旨,惟教育經費之編列不得低於總預算一定比例係憲法第164條規定,本案尚無法源依據得比照辦理。
四、行政院近年採負成長核列本部主管預算額度,倘為確保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不低於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總額之一定比例,恐排擠本部其他業務所需經費。
評估與對策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
推動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目前尚無不足之情事,惟本部仍將逐年檢討其預算編列與支用項目,減少不必要之行政支出,使經費能精準運用於被害人服務上;同時,因應政府會計規定無法報核之項目,保護機構將強化募款能力以為支應。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2-23意見收集
意見彙整
108-01-13
簽奉核准成立犯保法研修小組
108-04-23
召開第一次研修會議
108-05-16
召開第二次研修會議
108-07-31
召開跨部會會議
108-12-17
召開跨部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