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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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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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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法務部自行研議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的基本人權,並維護其人性尊嚴與回歸正常社會生活,落實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國家應以通盤性、統整性的新思維,儘速建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障之基本政策及法制
決議內容
五、行政院應定期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向立法院報告,並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之內容: 為有效敦促行政部門定期檢討回顧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執行成效,強化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的透明化與外部監督,爰參考日本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年度報告之例,以及我國行之有年的政策白皮書作法,行政院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同時因犯罪被害人保護屬於人權保障核心的一環,現行國家人權報告只對於特定類型的犯罪被害人(例如人口販運、性剝削等)加以論述,並未就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為專門章節論述,為促進我國犯罪被害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彰顯我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人權貢獻,有必要納入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並接受國際專家之審查。
問題與背景
一、委員建議略以,犯罪被害人保護屬於人權保障核心的一環,亦是國家人權發展之指標,目前我國被害人保護業務施政受立法監督及民意監督,惟恐不夠周全,委員建議,行政院可參考日本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年度報告之例,以及我國行之有年的政策白皮書作法,定期向立法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以檢討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與成效。
二、另有關委員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屬於人權保障核心的一環,現行國家人權報告只對於特定類型的犯罪被害人(例如人口販運、性剝削等)加以論述,並未就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為專門章節論述,為促進我國犯罪被害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彰顯我國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人權貢獻,有必要納入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並接受國際專家之審查一節,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之撰寫,係參酌聯合國國際人權文書「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下稱準則彙編)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締約國根據第40條提交之條約專要文件準則」(下稱專要文件準則)等規定辦理,其中準則彙編第三章B《公約》關於提交報告的框架說明「B.1每一締約國一俟批准《公約》,即應根據第40條承諾在《公約》對其生效一年內提交初次報告,說明採取何種措施落實《公約》確認的權利(下稱“《公約》權利”),在這些權利的享受方面取得哪些進展;隨後一旦委員會提出要求即應提交定期報告。」及C.所有報告內容的一般指南指出「C.1條款和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編寫報告時必須考慮到《公約》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各條款的規定以及委員會就其中任何條款提出的ㄧ般性意見。」另專要文件準則第18段前段亦提及「報告內容應特別針對公政公約每一條文之每一部分依序撰寫。」並就公約條文逐條進行報告之指示與要求有所規範。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對於人口販運防制及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保護之議題加以論述即係基於前開準則彙編及專要文件準則所為之指示及要求,依公約條序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及第24條規定所保障之權利撰寫我國落實公約之情形。至於是否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成效,列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內容一節,應考量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成效是否能對應公約確認之權利,及是否係屬專要文件準則所要求報告應提供之資訊而定;且如欲將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執行成效以專門章節論述等,恐不符合前開準則彙編及專要文件準則之要求。
評估與對策
一、定期提出犯罪被害人白皮書一節,本部認為可行,並著手撰擬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
惟白皮書屬施政藍圖,其執行涉及部會人力及資源,亦可能產生服務排擠效應。
二、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於國家人權報告為專門章節論述一節,鑒於以專章論述被害人保護成效恐不符國家人權報告相關規定,且現行檢視犯罪被害人服務成效之方式有政府施政計劃管考、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執行情形及服務滿意度調查等方式,每年亦須向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並非無監督機制,建議維持現行監督機制即可。
預估期程
中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5-29
完成白皮書委託程序
107-11-09
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108-05-13
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108-10-07
完成驗收
109-02-12
於109年2月12日邀請犯保協會針對白皮書所列建議事項之可行性進行初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