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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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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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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一、近年我國涉外案件日益增加,但我國唯一有關翻譯事務的服務法規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或許以現今環境條件,尚不可期待國內即刻有類似美國的獨立通譯法規,但至少應及早規畫面對通譯人才不足、專業度不夠及執業環境不良等問題,才能確實保障這類具語言障礙者之溝通權益。
二、政府應更重視到通譯人才的培訓,現有通譯人員除了手語通譯是由各地方政府長期致力培訓之外,其分級系統之建立,也是由聽語障團體花費數十年與政府合作出來的成果,然而司法通譯為其中最高端的服務,至今一樣只有少數團體跟有關政府申請補助辦理培訓(只到乙級,法院所需甲級尚未開辦),即便手語翻譯已經設有證照制度,但並無一套有效的培訓機制,且多數的外籍移工所需的母語通譯培訓更遠在其後,需要政府人力財力上的資源協助【參考李振輝、阮文雄委員共同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依「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該條所規範之補助款得運用之面向多元,如欲以其補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之通譯培訓經費,將影響該等補助款原得支應之對象,此涉及該等款項如何重行妥適規劃運用之問題,尚須邀集相關單位審慎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7
關於「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所列補助款如何支應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之通譯培訓經費乙事,尚在研議中。
108-08-08
本部於108年8月8日召開司法近用權-通譯使用精進會議,研討相關議題。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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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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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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