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問題與背景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並確保特約通譯傳譯品質及審判正確性。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語言認證制度尚未建置完整,尤其多數東南亞語系,尚乏認證機制,倘刪除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現行條文第2款)以連續居住證明取代語言能力證明之規定,立意雖高,但目前通譯需求中最大宗之東南亞各語系,將馬上面臨招攬法庭通譯備選人之困難。
二、有關東南亞語言之檢定,行政院已商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檢定,將俟教育部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評估。
三、司法院已於106年8月31日修正發布之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將語言能力獲認證程度列入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2條第2項(現行條文第13條第2項)法官支給報酬之審酌事項,並將持續鼓勵現有特約通譯備選人取得語言能力證明,以提升特約通譯備選人之傳譯能力。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8-31
修正發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2條。
107-09-20
函請特約通譯建置法院鼓勵特約通譯備選人取得語言能力證明。
110-05-26
修正發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決議序號:10-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問題與背景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並確保特約通譯傳譯品質及審判正確性。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語言認證制度尚未建置完整,尤其多數東南亞語系,尚乏認證機制,倘刪除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以連續居住證明取代語言能力證明之規定,立意雖高,但目前通譯需求中最大宗之東南亞各語系,將馬上面臨招攬法庭通譯備選人之困難。
二、有關東南亞語言之檢定,行政院已商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檢定,將俟教育部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評估。
三、司法院將積極研議鼓勵現有特約通譯備選人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研擬於報酬中區別有認證機制之語言別,取得一定語言能力檢定者,予以加計報酬之方案,以提升特約通譯備選人之傳譯能力。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問題與背景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並確保特約通譯傳譯品質及審判正確性。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語言認證制度尚未建置完整,尤其多數東南亞語系,尚乏認證機制,倘刪除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以連續居住證明取代語言能力證明之規定,立意雖高,但目前通譯需求中最大宗之東南亞各語系,將馬上面臨招攬法庭通譯備選人之困難。
二、有關東南亞語言之檢定,行政院已商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檢定,將俟教育部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評估。
三、司法院將積極研議鼓勵現有特約通譯備選人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研擬於報酬中區別有認證機制之語言別,取得一定語言能力檢定者,予以加計報酬之方案,以提升特約通譯備選人之傳譯能力。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問題與背景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並確保特約通譯傳譯品質及審判正確性。
評估與對策
一、我國語言認證制度尚未建置完整,尤其多數東南亞語系,尚乏認證機制,倘刪除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以連續居住證明取代語言能力證明之規定,立意雖高,但目前通譯需求中最大宗之東南亞各語系,將馬上面臨招攬法庭通譯備選人之困難。
二、有關東南亞語言之檢定,行政院已商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檢定,將俟教育部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行評估。
三、司法院將積極研議鼓勵現有特約通譯備選人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研擬於報酬中區別有認證機制之語言別,取得一定語言能力檢定者,予以加計報酬之方案,以提升特約通譯備選人之傳譯能力。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2
timer_off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二、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