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四、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