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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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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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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刑事廳:不通曉中文之人於司法程序中,因語言不通、通譯不足,不瞭解訴訟程序,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法院應如何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使其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
少年及家事廳:
為協助新住民、外籍人士了解家事事件程序,保障其程序權益,目前已提供相關司法文書之中文翻譯本,協助其理解各該文書之意旨。
司法行政廳:為保障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司法院前就臺灣高等法院委請學者翻譯之英文及日文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送達證書」、「結文(鑑定人或通譯)、證人結文」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後,除分別以100年11月24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00029541號(英文部分)及101年1月4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00494號函(日文部分)函復臺灣高等法院准予備查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外文訴訟文書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二、鑑於近年來東南亞新移民人數漸多,相關訴訟與日俱增,司法院爰另委請專家完成「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西亞文之外文譯本,除以105年1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01389號函轉知各法院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審判資訊服務站」供各級法院參考使用。日後將繼續視民眾之需求,適時研議提供其他語言及種類的之法律文書,以保障外籍人士之訴訟權益。
刑事廳:為保障外籍人士於刑事案件之訴訟權益,司法院於101年間已完成送達證書(英譯、日譯)、刑事庭傳票(英譯、日譯)、證人結文(英譯、日譯)、鑑定人、通譯結文(英譯、日譯)、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英譯、日譯)、緩刑被告須知(英譯、日譯)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供各級法院審判上使用。另於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亦建置法院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傳票後所附陪同人詢問通知書之英文、日文、韓文、泰文、印尼文、馬來西亞文及越南文等版本供查詢使用。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關於行政訴訟收容事件已完成建置「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之簡要說明」、「法院裁定准予延長收容之簡要說明」、「收容異議事件法院裁定駁回簡要說明」之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及「證人結文」、「(鑑定人或通譯)結文」與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日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行政訴訟業務專區」供各級行政法院使用。
二、為提升司法效能並達節能減碳之目標,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自107年8月21日起新增提供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訴訟文書傳送服務,並採行線上審理方式為之。又為使受收容人瞭解該系統,並將該系統簡介、使用該系統之同意書等文書翻譯成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保障受收容人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
家事庭部分,目前已翻譯完成「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司法行政廳:
一、在裁判書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2月14日以秘台廳司四字第1070004862號函請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雲林、花蓮地方法院試辦理結合特約通譯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駐點法律諮詢,提供裁判書類諮詢服務相關訊息。惟試辦期間並無不通曉國語之外籍人士使用該項服務,且相關法規尚待配合修正,爰此試辦計畫暫緩執行。
二、其他司法文書:已完成建置「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使用通譯聲請書」、「法院迴避規定及說明」、「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及外部網站「便民服務」之「特約通譯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法規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聲請書狀、通知書、說明書之多國語文譯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
特約通譯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np-178-1.html
查詢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之「本院主管法規」中「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之行政訴訟專區之外文訴訟文書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3.asp
司法院「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網頁專區 www.judicial.gov.tw/work/work20.asp
進度回報
100-11-2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英文版。(民事廳)
101-01-0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日文版。(民事廳)
105-01-12
函頒司法院翻譯完成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西亞文版,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民事廳)
107-08-21
函頒司法院翻譯完成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簡介及受收容人之同意書之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3-04-07
完成「法院通譯倫理規範」及「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譯本,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司法行政廳)
104-11-13
完成「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譯本。(司法行政廳)
105-12-19
完成「迴避規定及說明」及修正「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譯本,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司法行政廳)
106-12-29
完成「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譯本,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司法行政廳)
107-11-16
重新檢視審查「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譯本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司法行政廳)
110-11-01
配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5修正條文施行,使受收容人瞭解新制內容,增修受收容人同意書等相關文書及影片,並翻譯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保障受收容人的權益。(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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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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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刑事廳:不通曉中文之人於司法程序中,因語言不通、通譯不足,不瞭解訴訟程序,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法院應如何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使其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
少年及家事廳:
為協助新住民、外籍人士了解家事事件程序,保障其程序權益,目前已提供相關司法文書之中文翻譯本,協助其理解各該文書之意旨。
司法行政廳:為保障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司法院前就臺灣高等法院委請學者翻譯之英文及日文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送達證書」、「結文(鑑定人或通譯)、證人結文」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後,除分別以100年11月24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00029541號(英文部分)及101年1月4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00494號函(日文部分)函復臺灣高等法院准予備查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外文訴訟文書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二、鑑於近年來東南亞新移民人數漸多,相關訴訟與日俱增,司法院爰另委請專家完成「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西亞文之外文譯本,除以105年1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01389號函轉知各法院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審判資訊服務站」供各級法院參考使用。日後將繼續視民眾之需求,適時研議提供其他語言及種類的之法律文書,以保障外籍人士之訴訟權益。
刑事廳:為保障外籍人士於刑事案件之訴訟權益,司法院於101年間已完成送達證書(英譯、日譯)、刑事庭傳票(英譯、日譯)、證人結文(英譯、日譯)、鑑定人、通譯結文(英譯、日譯)、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英譯、日譯)、緩刑被告須知(英譯、日譯)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供各級法院審判上使用。另於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亦建置法院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傳票後所附陪同人詢問通知書之英文、日文、韓文、泰文、印尼文、馬來西亞文及越南文等版本供查詢使用。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關於行政訴訟收容事件已完成建置「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之簡要說明」、「法院裁定准予延長收容之簡要說明」、「收容異議事件法院裁定駁回簡要說明」之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及「證人結文」、「(鑑定人或通譯)結文」與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日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行政訴訟業務專區」供各級行政法院使用。
二、為提升司法效能並達節能減碳之目標,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自107年8月21日起新增提供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訴訟文書傳送服務,並採行線上審理方式為之。又為使受收容人瞭解該系統,並將該系統簡介、使用該系統之同意書等文書翻譯成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保障受收容人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
家事庭部分,目前已翻譯完成「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司法行政廳:
一、在裁判書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2月14日以秘台廳司四字第1070004862號函請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雲林、花蓮地方法院試辦理結合特約通譯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駐點法律諮詢,提供裁判書類諮詢服務相關訊息。惟試辦期間並無不通曉國語之外籍人士使用該項服務,且相關法規尚待配合修正,爰此試辦計畫暫緩執行。
二、其他司法文書:已完成建置「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使用通譯聲請書」、「法院迴避規定及說明」、「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及外部網站「便民服務」之「特約通譯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法規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聲請書狀、通知書、說明書之多國語文譯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
特約通譯專區 http://210.69.124.133/interpreter/index.asp
查詢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之「本院主管法規」中「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司法院網站業務綜覽之行政訴訟專區之外文訴訟文書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3.asp
司法院「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網頁專區 www.judicial.gov.tw/work/work20.asp
進度回報
100-11-2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英文版。(民事廳)
101-01-0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日文版。(民事廳)
105-01-12
函頒司法院翻譯完成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西亞文版,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民事廳)
107-08-21
函頒司法院翻譯完成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簡介及受收容人之同意書之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版,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決議序號: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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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爰決議建請相關單位應研議相關具體改革方案。
刑事廳:不通曉中文之人於司法程序中,因語言不通、通譯不足,不瞭解訴訟程序,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法院應如何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使其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
少年及家事廳:
為協助新住民、外籍人士了解家事事件程序,保障其程序權益,目前已提供相關司法文書之中文翻譯本,協助其理解各該文書之意旨。
司法行政廳:為保障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司法院前就臺灣高等法院委請學者翻譯之英文及日文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送達證書」、「結文(鑑定人或通譯)、證人結文」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進行審查,審查完畢後,除分別以100年11月24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00029541號(英文部分)及101年1月4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10000494號函(日文部分)函復臺灣高等法院准予備查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外文訴訟文書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二、鑑於近年來東南亞新移民人數漸多,相關訴訟與日俱增,司法院爰另委請專家完成「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西亞文之外文譯本,除以105年1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01389號函轉知各法院外,並張貼於司法院「審判資訊服務站」供各級法院參考使用。日後將繼續視民眾之需求,適時研議提供其他語言及種類的之法律文書,以保障外籍人士之訴訟權益。
刑事廳:為保障外籍人士於刑事案件之訴訟權益,司法院於101年間已完成送達證書(英譯、日譯)、刑事庭傳票(英譯、日譯)、證人結文(英譯、日譯)、鑑定人、通譯結文(英譯、日譯)、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鑑定人到庭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案件證人作證注意事項(英譯、日譯)、刑事被告訴訟權利告知書(英譯、日譯)、緩刑被告須知(英譯、日譯)等常用司法文書譯本,供各級法院審判上使用。另於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亦建置法院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傳票後所附陪同人詢問通知書之英文、日文、韓文、泰文、印尼文、馬來西亞文及越南文等版本供查詢使用。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一、關於行政訴訟收容事件已完成建置「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之簡要說明」、「法院裁定准予延長收容之簡要說明」、「收容異議事件法院裁定駁回簡要說明」之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及「證人結文」、「(鑑定人或通譯)結文」與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日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之「行政訴訟業務專區」供各級行政法院使用。
二、為提升司法效能並達節能減碳之目標,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自107年8月21日起新增提供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訴訟文書傳送服務,並採行線上審理方式為之。又為使受收容人瞭解該系統,並將該系統簡介、使用該系統之同意書等文書翻譯成英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4國語言譯本,以保障受收容人權益。
少年及家事廳:
家事庭部分,目前已翻譯完成「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司法行政廳:
一、在裁判書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2月14日以秘台廳司四字第1070004862號函請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雲林、花蓮地方法院試辦理結合特約通譯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駐點法律諮詢,提供裁判書類諮詢服務相關訊息。
二、其他司法文書:已完成建置「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使用通譯聲請書」、「法院迴避規定及說明」、「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並張貼於司法院內部網站及外部網站「便民服務」之「特約通譯專區」供各級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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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聲請書狀、通知書、說明書之多國語文譯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
特約通譯專區 http://www.judicial.gov.tw/Intrpr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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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2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英文版。(民事廳)
101-01-04
准予備查臺灣高等法院翻譯完成常用司法文書日文版。(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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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問題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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