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七、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