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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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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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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背景說明:
為保障在臺新住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住民語言專長,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本部移民署於98年起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辦理通譯人員培訓,同時亦將其他機關辦理培訓或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培訓後,經當事人同意登錄於該資料庫,並分享各機關團體查詢使用,目前資料庫之通譯服務領域有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陪同出庭、陪同偵訊、性侵害防治、移民輔導、衛生醫療、警政服務、關懷訪視及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107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考量現實需求及與新南向政策連結,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語言檢定。
二、本部移民署已爭取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臺幣450萬元,辦理通譯人員資料庫改版,109年7月1日完成資料庫改版並上線使用,由需求端線上尋找所需通譯員,即時發出邀約通知及訊息交流等,另改版後重新清洗確認資料庫內通譯人員,截至109年12月底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英語及日語…等20語種,提供衛生福利、就業輔導、關懷輔導、陪同偵訊出庭、警政調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教育文化體育類等類別通譯服務;另提供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使用通譯人員之權限,且為擴充資料庫,已函請各中央及地方機關審酌將培訓人員匯入本資料庫。
三、為強化移民輔導通譯人員之通譯專長及深度,提升移民輔導通譯人員相關專業之能及服務倫理,俾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通譯服務品質,本部移民署110年已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計畫,預計辦理初階及進階訓練暨200人,提升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服務量能。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提升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功能,俾分享各機關、團體使用,以保障外國人之相關通譯權益。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因疫情嚴峻,配合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相關活動、訓練等均暫停或延期辦理,爰本部移民署110年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之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已申請變更至111年辦理完竣。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7-01通譯人員資料庫改版並上線使用
啟用至112年4月底止,計建置有1,371名通譯人員,通譯語言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英語及日語等21種語種。
111年辦理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
全臺共計辦理5場次,共計125名參訓學員,其中83名學員取得結業證書。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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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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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背景說明:
為保障在臺新住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住民語言專長,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本部移民署於98年起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辦理通譯人員培訓,同時亦將其他機關辦理培訓或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培訓後,經當事人同意登錄於該資料庫,並分享各機關團體查詢使用,目前資料庫之通譯服務領域有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陪同出庭、陪同偵訊、性侵害防治、移民輔導、衛生醫療、警政服務、關懷訪視及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107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考量現實需求及與新南向政策連結,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語言檢定。
二、本部移民署已爭取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臺幣450萬元,辦理通譯人員資料庫改版,109年7月1日完成資料庫改版並上線使用,由需求端線上尋找所需通譯員,即時發出邀約通知及訊息交流等,另改版後重新清洗確認資料庫內通譯人員,截至109年12月底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英語及日語…等20語種,提供衛生福利、就業輔導、關懷輔導、陪同偵訊出庭、警政調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教育文化體育類等類別通譯服務;另提供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使用通譯人員之權限,且為擴充資料庫,已函請各中央及地方機關審酌將培訓人員匯入本資料庫。
三、為強化移民輔導通譯人員之通譯專長及深度,提升移民輔導通譯人員相關專業之能及服務倫理,俾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通譯服務品質,本部移民署110年已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辦理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計畫,預計辦理初階及進階訓練暨200人,提升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服務量能。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提升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功能,俾分享各機關、團體使用,以保障外國人之相關通譯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目前已持續辦理中。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7-01通譯人員資料庫改版並上線使用
已完成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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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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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為保障在臺新住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住民語言專長,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本部移民署於98年起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辦理通譯人員培訓,同時亦將其他機關辦理培訓或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培訓後,經當事人同意登錄於該資料庫,並分享各機關團體查詢使用,目前資料庫之通譯服務領域有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陪同出庭、陪同偵訊、性侵害防治、移民輔導、衛生醫療、警政服務、關懷訪視及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107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考量現實需求及與新南向政策連結,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語言檢定。
二、本部移民署已爭取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臺幣450萬元,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版,增加該資料庫功能選項、需求單位與通譯人員專用之APP、動態複合式層級報表及提升通譯服務品質(如滿意度回饋);108年9月3日議價(約)完成,9月18日及10月2日邀集專家學者、在線通譯人員及通譯需求單位辦理座談會,瞭解通譯需求情境問題並規劃系統流程及全面性改版裝置;另於12月23日完成第1期驗收作業(共3期),預計109年3月開放部分功能先行運作,6月30日履約完成上線實作。
三、目前通譯人才資料庫計有1,799人,語種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菲律賓語、緬甸語、廣東話、潮州話、馬來西亞語、寮國、英語、日語、韓語、法語、阿拉伯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孟加拉、巴基斯坦、手語、台語、客語等計23種;至目前統計有379個單位向本部申請資料庫平臺查詢使用權限,累計系統查詢3萬4,647人次。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提升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功能,俾分享各機關、團體使用,以保障外國人之相關通譯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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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背景說明:
為保障在臺新住民權益,提供適時語言翻譯,善用新住民語言專長,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本部移民署於98年起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辦理通譯人員培訓,同時亦將其他機關辦理培訓或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培訓後,經當事人同意登錄於該資料庫,並分享各機關團體查詢使用,目前資料庫之通譯服務領域有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陪同出庭、陪同偵訊、性侵害防治、移民輔導、衛生醫療、警政服務、關懷訪視及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107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考量現實需求及與新南向政策連結,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語言檢定。
二、本部移民署已爭取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臺幣450萬元,辦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版,增加該資料庫功能選項、需求單位與通譯人員專用之APP、動態複合式層級報表及提升通譯服務品質(如滿意度回饋),預計於109年6月即可上線使用。
三、目前通譯人才資料庫計有1,793人,語種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菲律賓語、緬甸語、寮國、英語、日語、韓語、法語、阿拉伯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孟加拉、巴基斯坦、手語、台語、客語等計20種;至目前統計有367個單位向本部申請資料庫平臺查詢使用權限,累計系統查詢人次有3萬餘人次。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提升通譯人才資料庫之功能,俾分享各機關、團體使用,以保障外國人之相關通譯權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目前已持續辦理中。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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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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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 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移民署及各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爰於98年起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辦理通譯人員培訓,同時亦將其他機關辦理培訓或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培訓後,經當事人同意登錄於該資料庫,並分享各機關團體查詢使用,目前資料庫之通譯服務領域有社會福利、就業輔導、陪同出庭、陪同偵訊、性侵害防治、移民輔導、衛生醫療、警政服務、關懷訪視及家庭暴力防治等。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107年5月17日於行政院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部分,考量現實需求及與新南向政策連結,請教育部以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之語言檢定。
二、未來將視需求與大學合作辦理通譯人才培訓,提升通譯人員專業能力,並挹注通譯人才資料庫。
三、目前通譯人才資料庫計有1,650人,語種計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菲律賓語、緬甸語、寮國、英語、日語、韓語、法語、阿拉伯語、德語、俄語、西班牙語、孟加拉、巴基斯坦、手語、台語、客語等計20種;至目前統計有367個單位向本部申請資料庫平臺查詢使用權限,累計系統查詢人次有3萬餘人次。
四、各機關辦理新住民相關事務,得提出培訓計畫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申請補助,受訓對象須有75%以上為新住民。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延攬或培訓通譯人才,落實通譯人員培訓經費之挹注,進一步確保涉案新住民或外國人之司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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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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