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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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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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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 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爰於101年12月3日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辦理通譯講習。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各地方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本部警政署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及自主權,故各地方警察局可視轄區狀況及通譯需求自行編列相關培訓經費,或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一體原則,與地方政府勞政、衛政、社政等相關單位合辦通譯培訓,除可避免重複開辦基礎課程(如:通譯倫理等),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外,亦能促使通譯學習其他通譯領域,增加各公務單位使用率,擴大各公務單位通譯人才庫,以充分整合地方政府之公務資源,有效培訓及運用通譯人才。
二、 為提升通譯專業性及強化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復於107年1月24日第2次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統一規定地方警察局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至少」應達8小時以上,並視需要增加培訓時數,課程包含「警察業務簡介」(2小時)、「法律常識」(2小時)、「偵查程序概要」(2小時)、「通譯倫理責任」(1小時)及「通譯專業技能」(1小時)等5項,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警察機關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另於107年7月19日持續滾動式修正增訂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才之規定,以增加通譯來源,提供「通譯服務意見反應表」,建立淘汰不適任通譯之機制等,確保傳譯工作公正及內容正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 評估警察機關「遠距通譯」可行性:
(一)本部警政署刻正就「遠距通譯」法制面及需求面評估中,並定期於行政院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優化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報告。
(二)鑑於警察機關因偏鄉地區、深夜時段或特殊語言等因素而選任通譯較有困難,於上述「遠距通譯」可行性評估期間,將持續輔導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員、建立少數語言資源聯繫機制及跨機關間協助通譯人員交通接駁等機制。
貳、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透過建構通譯招募、培訓、評鑑及遠距傳譯機制,將提升通譯資源及品質,確保外來人口之權利。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一、 本部警政署依「試辦涉外治安案件使用遠距傳譯實施計畫」成效檢討結論,策訂執行計畫。
二、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請地方警察局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落實辦理通譯培訓工作,以提升通譯品質及通譯之專業性,進而保障人權。
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
進度回報
110-09策訂「試辦涉外治安案件使用遠距傳譯實施計畫」
參據先進國家經驗,策訂「試辦涉外治安案件使用遠距傳譯實施計畫」,自110年9月起至111年12月止,已完成第1期及第2期試辦;將依試辦成效檢討結論,策訂執行計畫,以滿足發生於偏鄉及離島地區之涉外案件,或當事人使用罕見語言之需求。
112-04每年辦理通譯講習
截至112年4月底止,警察機關列冊通譯計1,319人,共20種語言,其中通曉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者計1,149人(占87.11%)。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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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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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 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爰於101年12月3日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辦理通譯講習。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各地方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本部警政署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及自主權,故各地方警察局可視轄區狀況及通譯需求自行編列相關培訓經費,或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一體原則,與地方政府勞政、衛政、社政等相關單位合辦通譯培訓,除可避免重複開辦基礎課程(如:通譯倫理等),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外,亦能促使通譯學習其他通譯領域,增加各公務單位使用率,擴大各公務單位通譯人才庫,以充分整合地方政府之公務資源,有效培訓及運用通譯人才。
二、 為提升通譯專業性及強化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復於107年1月24日第2次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統一規定地方警察局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至少」應達8小時以上,並視需要增加培訓時數,課程包含「警察業務簡介」(2小時)、「法律常識」(2小時)、「偵查程序概要」(2小時)、「通譯倫理責任」(1小時)及「通譯專業技能」(1小時)等5項,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警察機關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另於107年7月19日持續滾動式修正增訂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才之規定,以增加通譯來源,提供「通譯服務意見反應表」,建立淘汰不適任通譯之機制等,確保傳譯工作公正及內容正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 評估警察機關「遠距通譯」可行性:
(一)本部警政署刻正就「遠距通譯」法制面及需求面評估中,並定期於行政院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優化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報告。
(二)鑑於警察機關因偏鄉地區、深夜時段或特殊語言等因素而選任通譯較有困難,於上述「遠距通譯」可行性評估期間,將持續輔導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員、建立少數語言資源聯繫機制及跨機關間協助通譯人員交通接駁等機制。
貳、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通譯培訓工作,將可大大提升通譯質量,進一步確保涉案外國人之司法人權。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一、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請地方警察局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落實辦理通譯培訓工作,以提升通譯品質及通譯之專業性,進而保障人權。
二、 本部警政署已於109年9月8日行政院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優化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第4次)提出「遠距傳譯」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惟鑑於現行法令未明確授權警察機關執行「遠距傳譯」,另為達行政資源使用最佳效益,刻正整體評估後再於行政院會議中提報。
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
進度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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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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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 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爰於101年12月3日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辦理通譯講習。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各地方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本部警政署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及自主權,故各地方警察局可視轄區狀況及通譯需求自行編列相關培訓經費,或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一體原則,與地方政府勞政、衛政、社政等相關單位合辦通譯培訓,除可避免重複開辦基礎課程(如:通譯倫理等),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外,亦能促使通譯學習其他通譯領域,增加各公務單位使用率,擴大各公務單位通譯人才庫,以充分整合地方政府之公務資源,有效培訓及運用通譯人才。
二、 為提升通譯專業性及強化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復於107年1月24日第2次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統一規定地方警察局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至少」應達8小時以上,並視需要增加培訓時數,課程包含「警察業務簡介」(2小時)、「法律常識」(2小時)、「偵查程序概要」(2小時)、「通譯倫理責任」(1小時)及「通譯專業技能」(1小時)等5項,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警察機關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另於107年7月19日持續滾動式修正增訂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才之規定,以增加通譯來源,提供「通譯服務意見反應表」,建立淘汰不適任通譯之機制等,確保傳譯工作公正及內容正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 研議警察機關「線上司法通譯」:
警察機關依據本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持續延攬各種語言通譯人才,並辦理通譯講習,提升通譯人員專業能力,以培訓具司法通譯能力人員,逐步建立完整名冊;惟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案件因部分特殊語言人才缺乏、地區偏遠或夜間時段等因素,於自行建置之通譯名冊或利用其他移民署、法務部、司法院等各項管道皆無適當通譯人員可協助時,線上通譯仍有其實際需求,爰規劃研議警察機關試行「線上司法通譯」可行性。
貳、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通譯培訓工作,將可大大提升通譯質量,進一步確保涉案外國人之司法人權。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一、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請地方警察局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落實辦理通譯培訓工作,以提升通譯品質及通譯之專業性,進而保障人權。
二、 108年12月27日行政院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善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提報規劃研議警察機關線上司法通譯,並依本部移民署共通性通譯人才資料庫109年6月30日完成上線實作期程,擇定警察機關試辦。
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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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背景說明: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爰於101年12月3日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辦理通譯講習。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各地方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本部警政署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及自主權,故各地方警察局可視轄區狀況及通譯需求自行編列相關培訓經費,或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一體原則,與地方政府勞政、衛政、社政等相關單位合辦通譯培訓,除可避免重複開辦基礎課程(如:通譯倫理等),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外,亦能促使通譯學習其他通譯領域,增加各公務單位使用率,擴大各公務單位通譯人才庫,以充分整合地方政府之公務資源,有效培訓及運用通譯人才。
二、為提升通譯專業性及強化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復於107年1月24日第2次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統一規定地方警察局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至少」應達8小時以上,並視需要增加培訓時數,課程包含「警察業務簡介」(2小時)、「法律常識」(2小時)、「偵查程序概要」(2小時)、「通譯倫理責任」(1小時)及「通譯專業技能」(1小時)等5項,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警察機關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另於107年7月19日持續滾動式修正增訂警察機關延攬通譯人才之規定,以增加通譯來源,提供「通譯服務意見反應表」,建立淘汰不適任通譯之機制等,確保傳譯工作公正及內容正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通譯培訓工作,將可大大提升通譯質量,進一步確保涉案外國人之司法人權。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請地方警察局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落實辦理通譯培訓工作,以提升通譯品質及通譯之專業性,進而保障人權。
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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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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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壹、 問題說明:
通譯為協助新住民或外國人進入司法程序之最基本保障,通譯質量之重要性自無待言。通譯是否具備專業訓練,影響傳譯品質,爰各通譯需求機關自行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確有必要,以保障人權。
貳、 背景說明: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二、 為符上開規定,以及提升警察機關使用通譯之專業性及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爰以101年12月3日警署外字第1010163372號函訂頒「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辦理通譯講習,課程內容包括:法律常識、案件偵辦程序、通譯倫理責任等3項。
評估與對策
壹、 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 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相關規定,各地方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本部警政署基於尊重各地方政府自治及自主權,故各地方警察局可視轄區狀況及通譯需求自行編列相關培訓經費,或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一體原則,與地方政府勞政、衛政、社政等相關單位合辦通譯培訓,除可避免重複開辦基礎課程(如:通譯倫理等),造成公務資源浪費外,亦能促使通譯學習其他通譯領域,增加各公務單位使用率,擴大各公務單位通譯人才庫,以充分整合地方政府之公務資源,有效培訓及運用通譯人才。
二、 為提升通譯專業性及強化通譯品質,本部警政署復於107年1月24日第2次修正「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統一規定地方警察局辦理通譯培訓課程「至少」應達8小時以上,並視需要增加培訓時數,課程包含「警察業務簡介」(2小時)、「法律常識」(2小時)、「偵查程序概要」(2小時)、「通譯倫理責任」(1小時)及「通譯專業技能」(1小時)等5項,完成講習且測驗合格者,警察機關發給有效期間2年之合格證書。
貳、 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落實通譯培訓工作,將可大大提升通譯質量,進一步確保涉案外國人之司法人權。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二年內)
本部警政署將持續督請地方警察局編列相關通譯培訓經費,落實辦理通譯培訓工作,以提升通譯品質及通譯之專業性,進而保障人權。
相關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
進度回報
決議序號:10-1
timer_off
?
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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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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