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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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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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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無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為了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又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因此,有關增加通譯培訓預算及修訂相關補助規範,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通譯專業培訓計畫時得予適足補助部分,係由一、二審各法院及法官學院編列年度相關預算充分運作進行。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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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為了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又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因此,有關增加通譯培訓預算及修訂相關補助規範,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通譯專業培訓計畫時得予適足補助部分,係由一、二審各法院及法官學院編列年度相關預算充分運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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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為了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又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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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因此,有關增加通譯培訓預算及修訂相關補助規範,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通譯專業培訓計畫時得予適足補助部分,係由一、二審各法院及法官學院編列年度相關預算充分運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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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問題與背景
為了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又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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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
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因此,有關增加通譯培訓預算及修訂相關補助規範,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通譯專業培訓計畫時得予適足補助部分,係由一、二審各法院及法官學院編列年度相關預算充分運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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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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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又為提升特約通譯的傳譯品質,依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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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應定期辦理特約通譯備選人之教育訓練,建置法院除對有意繼續擔任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續任前教育訓練外,亦得視需要適時辦理。因此,有關增加通譯培訓預算及修訂相關補助規範,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通譯專業培訓計畫時得予適足補助部分,係由一、二審各法院及法官學院編列年度相關預算充分運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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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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