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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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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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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消費者保護處)、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
決議內容
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
問題與背景
一、依司法院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規定,特約通譯備選人包含取得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者,或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者。
二、為強化通譯人才之專業水準,提案人建議責成有關機關開辦各級語言檢定。
評估與對策
賡續鼓勵大學辦理東南亞語系語言檢定。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網站:
https://www.edunsbp.moe.gov.tw/
進度回報
108-10-30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0月30日召開「研商我國通譯政策及國人之外國籍、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配偶,設籍前未納健保且懷孕者之醫療費用補助事宜」會議決議,請本部持續辦理建立東南亞語系語言檢定制度及推動相關語言人才之培育。
進行中
108本部辦理情形如下:(一)大專校院部分:108年教育部國立高雄大學辦理東南亞語課程及檢定計畫,開發泰語磨課師課程及越語磨課師課程,並辦理泰語及越語檢測;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補助大學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課程,108年計核定33班東南亞課程;另有國立政治大學、大葉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等自辦東南亞語言檢定。(二)技專校院部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開辦東南亞語言課程,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共補助開設60班東南亞語言課程(印尼語11班、泰語17班、馬來語2班、越南語29班、緬甸語1班),共計2,961人(2,888人為本國生、73人外籍生) 修課。另有文藻外語大學等自辦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檢定。
進行中
109-2茲依羅政委107年5月17日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及108年5月10日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善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本部鼓勵或補助大學辦理東南亞語言檢定,以及行政院秘書長108年10月30日召開「研商我國通譯政策及國人之外國籍、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配偶,設籍前未納健保且懷孕者之醫療費用補助事宜」會議決議,請本部持續辦理建立東南亞語系語言檢定制度及推動相關語言人才之培育,本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大專校院部分:108年教育部國立高雄大學辦理東南亞語課程及檢定計畫,開發泰語磨課師課程及越語磨課師課程,並辦理泰語及越語檢測;大學校院新南向計畫補助大學校院辦理東南亞語課程,108年計核定33班東南亞課程;另有國立政治大學、大葉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等自辦東南亞語言檢定。
二、技專校院部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開辦東南亞語言課程,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至109年1月31日) 共補助開設60班東南亞語言課程(印尼語11班、泰語17班、馬來語2班、越南語29班、緬甸語1班),共計2,961人(2,888人為本國生、73人外籍生) 修課。另有文藻外語大學等自辦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檢定。
已完成
決議序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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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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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勞動部自行研議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問題與背景
一、依司法院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規定,特約通譯備選人包含取得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者,或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者。
二、為強化通譯人才之專業水準,提案人建議責成有關機關開辦各級語言檢定。
評估與對策
依107年5月17日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請教育部鼓勵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東南亞語言檢定,以協助提升司法通譯人員語言能力。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相關資料
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網站: https://www.edunsbp.moe.gov.tw/
進度回報
108-07茲依羅政委107年5月17日召開「研商司法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認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及108年5月10日召開「研商通譯人才資料庫改善及司法通譯人員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本部鼓勵或補助大學辦理東南亞語言檢定,本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大專校院部分:107年除5所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大葉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自辦東南亞語言檢定外,本部亦補助3所大學(國立高雄大學、中原大學及亞洲大學)辦理印尼語課程;108年補助國立高雄大學辦理越南語、泰語檢定。
二、技專校院部分:補助技專校院辦理開辦東南亞語言課程,107學年度(含上下學期)共補助開設124班東南亞語言課程(越南語64班、印尼語18班、馬來語6班、緬甸語2班、泰語34班),計5,416人(5,250位本國生、166位外籍生)修課。文藻外語大學自辦印尼語、越南語、泰語檢定。
進行中
決議序號:10-3
timer_off繼續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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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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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協辦機關由勞動部自行研議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決議內容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問題與背景
一、 依司法院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規定,特約通譯備選人包含取得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者,或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者。
二、 為強化通譯人才之專業水準,提案人建議責成有關機關開辦各級語言檢定。
評估與對策
一、 經查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已有語言培訓及考試機制。且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指定教育部為民間機構辦理語言檢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部核准設立之語言測驗中心及所屬學校已規劃辦理各項語言培訓或認證)。
二、 語言檢定主要就語言溝通及文字識別能力進行檢測,技能檢定則針對特定專業領域應備知識及操作技能進行檢測,二者檢定方式及目的均有明顯落差,語言認證無法採技能檢定方式辦理。
三、 基上,因應法院通譯人員所需語言認證業務分工及辦理方式,勞動部將於107年2月8日邀集提案人李振輝委員、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消費者保護處)、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主責單位及未來辦理方式。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已於107年2月8日召開研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改革方案有關法庭通譯人員之外國語言能力鑑定相關事宜會議,獲致結論略以,有關語言檢定,基於各大學已有完善語言認證機制,爰請教育部以政策鼓勵或委託或補助大學及語測單位等措施辦理語言檢定,並建立分級制度。至未來是否發展建置全國統一之語言檢定制度,請教育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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